烏魯木齊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烏魯木齊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烏魯木齊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烏魯木齊縣商務局(烏魯木齊縣糧食局)(以下簡稱縣商務局〈縣糧食局〉)。

烏魯木齊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縣糧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市委關於發展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所屬部門: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烏魯木齊縣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工業和信息化、大數據發展、商務(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提出我縣工業和信息化、大數據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工業化和信息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組織編制我縣商務(糧食)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統籌協調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和我縣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研究、協調實施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主要行業的規劃;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提出促進我縣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涉及經濟安全及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
(四)負責匯總分析我縣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等方面的情況和執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我縣軍民融合發展工作;承擔全縣扶貧開發綜合協調。
(五)承擔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我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我縣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組織制定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西部大開發相關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實施;推進我縣城鎮化建設。
(六)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職責,研究提出我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目標政策及措施,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銜接平衡需要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烏魯木齊市財政、縣財政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編制、下達我縣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前期項目計畫;負責我縣重大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安排我縣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我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工作;指導和協調我縣招投標工作;負責重大項目招投標活動有關監督管理。
(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審核上報、審批專項規劃;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並實施以工代賑規劃和計畫;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指導服務業的建設與發展。
(八)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監測國外資金利用和境外投資情況以及我縣外債結構最佳化狀況;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國外貸款項目、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監督利用重大內外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
(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供求狀況,編制我縣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
(十)負責我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參與擬訂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體育、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我縣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消費、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我縣全社會節能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縣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協調生態建設、環保產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二)擬訂工業經濟和信息化、大數據及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擬訂我縣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產業合理布局和結構調整;擬訂工業、大數據產業和信息產業最佳化布局、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三)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工業經濟運行;擬訂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主要生產要素保障和供需平衡有關工作;負責工業經濟運行和產業安全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各行業的管理,組織擬定行業專項規劃、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鹽業行業管理;負責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監督工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負責工業和信息產業及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改造投資管理;研究和規劃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方向和布局,引導企業、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的投向;負責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工作。
(十六)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創新政策措施,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實施國家、自治區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組織實施工業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等工作。
(十七)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及信用擔保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參與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薦;負責組織協調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十八)負責工業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循環經濟發展;組織協調有關清潔生產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工作;負責節能監察工作。
(十九)統籌推進工業和信息化套用推廣工作;指導、協調經濟社會各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組織協調重點信息化工程;推進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的互聯互通及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共享。
(二十)指導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組織推進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信息服務業的研發、生產;指導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建設及結構調整工作。
(二十一)統籌推進以大數據為引領的信息化建設工作,制定大數據採集、管理、開放、交易、套用等標準規範和考核體系;圍繞“智慧城市”建設,推動建立全社會大數據形成機制;統籌推動大資料庫建設;指導、協調各部門、各行業數據資源建設;組織協調社會套用和工業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
(二十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二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縣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有關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二十四)承擔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推動商務(糧食)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參與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含藥品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重要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三綠工程”,負責“菜籃子”產品流通行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十六)監督管理對外貿易工作,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指導我縣出口示範基地和出口品牌建設工作;推進我縣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
(二十七)依法管理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對外勞務合作等工作;指導全縣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促進工作;舉辦或組織企業參加國(境)內外貿易投資促進活動,增進國際經貿交流合作。
(二十八)擬訂促進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促進產業集聚和發展。
(二十九)組織、管理、指導、協調我縣各類會展工作,推動會展業和會展經濟發展。
(三十)負責糧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指導糧食產業化經營;負責儲備糧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糧食收購市場許可,負責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工作;承擔糧食統計、監測預警和應急供應工作;承擔糧食安全縣長責任制考核具體工作。
(三十一)指導商務(糧食)領域信息化建設,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建立完善商務(糧食)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和推進電子商務套用與發展;負責商務(糧食)領域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指導全縣商務(糧食)工作。
(三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縣糧食局〉)行政編制11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原縣煤炭工業管理局承擔的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縣糧食局〉)。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縣糧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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