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對外保留烏魯木齊縣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縣知識產權局)牌子。

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市委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所屬部門:烏魯木齊縣政府
  • 所屬地區:烏魯木齊縣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有關市場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標準,貫徹落實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組織實施商事制度改革;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組織指導市場監管和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工作。指導鄉(鎮)、片區管委會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和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和拍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我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推進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檢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
(十)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指導實施藥品、化妝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監督、指導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執行國家計量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開展強制檢定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負責對計量檢定機構及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管理和指導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
(十三)負責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獲得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的實驗室、檢查機構和認證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科技與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以及對外交流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擬訂實施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措施;依法承擔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監督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政策措施;指導和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宣傳、推廣工作,指導協調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國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縣建設。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激勵機制,放寬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準入,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實現信息便捷開放,加強產業專利導航,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領域簡政放權有關政策措施,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提升監管隊伍專業化水平,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6.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改革和理順市場監管體制,整合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協同,形成市場監管合力。深化市場監管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執法職能和資源,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整合精簡執法隊伍,解決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加快推進市場監管執法稽查機制建設,加大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大案要案查處力度。推動市場監管執法力量下沉。
(二十)與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1.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治、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和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和聯合處置機制。縣衛生健康委員會通過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通報、舉報發現食品藥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藥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4.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35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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