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烏魯木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烏魯木齊縣委、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魯木齊縣行政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市委關於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所屬部門: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烏魯木齊縣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直屬單位,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有關行政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根據授權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建築施工工地、城鄉規劃、公安交通、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組織實施全縣重大行政綜合執法活動;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問題的調查研究。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行政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工作。
(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直屬單位

烏魯木齊縣行政執法大隊(縣治理違法建設管理辦公室)更名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機構規格相當正科級,核定事業編制48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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