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有關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供銷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縣供銷社的改革發展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業務活動。
(二)按照縣政府授權對全縣重要
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等物資的儲備、供應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三)組織指導全縣供銷社系統積極參與和推進
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社會化服務,參與培育農產品市場體系,組織、協調農村經營服務網點建設,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協會建設,引導農民參與市場競爭,帶動農民增收致富。
(四)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管理社有資產的運營工作,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向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各級供銷社組織及其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
(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參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美麗鄉村建設。
(七)組織開展對
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農產品經紀人、新型職業農(牧)民的實用技術培訓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供銷社事業編制6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