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柯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外文名:Urumqi Health Committee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現任領導:柯明(主任)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技術規範,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落實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執行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監督指導全市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疫苗的採購;指導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和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牽頭《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七)承擔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責任,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八)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計畫生育政策。
(九)指導區(縣)衛生健康工作,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實施健康中國、健康新疆戰略,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各族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
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
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
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四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

職責分工

 1、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和我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我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市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我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全市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市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
(二)政治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宣傳貫徹衛生健康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衛生健康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承擔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
(四)規劃發展與信息化處。組織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及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健康統計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編制醫療單位裝備計畫,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承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統籌管理和監督全市衛生健康專項資金;提出醫療服務價格等政策建議;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
(六)計畫生育綜合處。承擔全市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組織指導公共衛生事件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區(縣)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通報、上報傳染病疫情信息;承擔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醫政醫管處。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擬訂我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擬訂全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監管和評價等工作,負責醫療糾紛及事故的調查和行政處理;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九)基層衛生健康處。擬訂基層衛生健康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衛生應急與安全保衛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和推進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事項的調查核實、確證,並上報信息;負責全市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處。擬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衛生健康相關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貫徹落實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和食品處。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等監督工作,組織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的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自治區基本藥物目錄,提出藥品價格政策和自治區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指導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疫苗的採購管理;指導醫療機構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害事件。
(十四)老齡健康處。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婦幼健康處。擬訂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十六)宣傳與對外交流合作處。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計畫生育政策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等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中醫藥管理處。擬訂有關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中醫醫療、保健、預防、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工作;擬訂有關促進中醫藥產業化發展的相關政策。

行政編制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72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5名。
原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應劃入從事相關工作的7名人員;原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應劃入從事相關工作的7名人員。

現任領導

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柯明

其他事項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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