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烏魯木齊市開始實施10萬畝環城綠化工程,欲使市區和周邊的荒山都披上綠裝。此後烏魯木齊市每年都要開展大規模的全民植樹造林活動。但是,由於政府綠化資金投入有限,荒山綠化速度比較緩慢。為了加快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步伐,2002年3月19日,烏魯木齊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承包管理辦法》,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個人承包綠化荒山。近幾年來,隨著民間資本的紛紛介入,首府荒山綠化真正走上了快車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承包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02-05
- 生效日期:2002-02-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分類名稱:城市建設
- 效力狀況:已修改
出台背景,申請承包荒山的資格,承包方所享有的權益,承包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全文,
出台背景
1995年,烏魯木齊市開始實施10萬畝環城綠化工程,欲使市區和周邊的荒山都披上綠裝。此後烏魯木齊市每年都要開展大規模的全民植樹造林活動。但是,由於政府綠化資金投入有限,荒山綠化速度比較緩慢。為了加快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步伐,2002年3月19日,烏魯木齊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承包管理辦法》,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個人承包綠化荒山。近幾年來,隨著民間資本的紛紛介入,首府荒山綠化真正走上了快車道。
申請承包荒山的資格
荒山綠化承包的單位、個人,必須向所在區(縣)綠化委員會提出申請,報市綠化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同時,承包方應提交荒山綠化投資概算、驗資報告、後續資金籌措方案、開發承包荒山可行性報告等相關材料。荒山綠化承包一律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承包方所享有的權益
承包耕種未經開發利用的國有、集體荒山的,5年內免徵農業稅。在新開發的荒山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視不同作物和不同情況,自有收入起時3年內免農業特產稅。國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承包者擁有土地使用權和草木所有權,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達到出讓契約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期。
承包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造林綠化面積與種植業、養殖業、旅遊業及其他產業用地面積應按比例同步增長,造林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70%。從事種植業的,農作物種植面積不計入造林綠化面積;種苗生產用地要隨起隨種,不得起苗後閒置超過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2%。承包土地面積50公頃以下的,應在3年內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承包土地面積51公頃以上的,應在5年內完成造林綠化任務。造林綠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於85%。
全文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2002-02-05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2002-02-05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承包管理辦法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第一條為加強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承包管理,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包荒山,從事綠化開發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荒山,是指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的荒地、荒灘、荒坡、荒溝等未經開發利用的國有、集體土地。
第四條市綠化委員會負責全市荒山綠化承包的監督工作。
園林、規劃、土地管理、農委、水利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
內,配合做好荒山綠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荒山綠化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六條荒山綠化承包的單位、個人,必須向所在區(縣)綠化委員會提出申請,報市綠化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第一條為加強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承包管理,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包荒山,從事綠化開發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荒山,是指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的荒地、荒灘、荒坡、荒溝等未經開發利用的國有、集體土地。
第四條市綠化委員會負責全市荒山綠化承包的監督工作。
園林、規劃、土地管理、農委、水利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
內,配合做好荒山綠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荒山綠化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六條荒山綠化承包的單位、個人,必須向所在區(縣)綠化委員會提出申請,報市綠化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第七條申請辦理荒山綠化承包的,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單位提交的證件:
1.荒山綠化投資概算;
2.營業執照(副本);
3.驗資報告;4. 後續資金籌措方案;
5. 綠化實施計畫;
6.開發承包荒山可行性報告。
(二)個人提交的證件:
1.荒山綠化投資概算;
2.身份證(複印件);
3.固定住所證明(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資信證明(銀行存單或者其他有價證券);
5. 後續資金籌措方案;
6.綠化實施計畫;
7.開發承包荒山可行性報告。
第八條荒山綠化承包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第九條承包荒山的單位、個人須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區(縣)綠化委員會受理承包申請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綠化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向規劃部門申請選址規劃手續,劃定承包範圍;
(二)持市綠化委員會及規劃部門的手續,到市土地局申請辦理承包用地手續並簽訂土地承包契約;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由所在區(縣)綠化委員會與其簽訂綠化承包協定,並將協定副本報市綠化委員會備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進行綠化開發,應向市草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草原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條承包耕種未經開發利用的國有、集體荒山的,5年內免徵農業稅。在新開發的荒山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視不同作物和不同情況,自有收入起時3年內免農業特產稅。
荒山綠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規定標準收費,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農業用水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國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承包者擁有土地使用權和草木所有權,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達到出讓契約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期。
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
地使用權50年不變;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
第十二條造林綠化面積與種植業、養殖業、旅遊業及其他產業用地面積應按比例同步增長,造林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70%。
第十三條從事種植業的,農作物種植面積不計入造林綠化面積;種苗生產用地要隨起隨種。不得起苗後閒置超過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2%。
第十四條承包土地面積50公頃以下的,應在3年內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承包土地面積51公頃以上的,應在5年內完成造林綠化任務。
第十五條造林綠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於85%。
第十六條荒山綠化承包管理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指標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補繳土地出讓金、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一)單位提交的證件:
1.荒山綠化投資概算;
2.營業執照(副本);
3.驗資報告;4. 後續資金籌措方案;
5. 綠化實施計畫;
6.開發承包荒山可行性報告。
(二)個人提交的證件:
1.荒山綠化投資概算;
2.身份證(複印件);
3.固定住所證明(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資信證明(銀行存單或者其他有價證券);
5. 後續資金籌措方案;
6.綠化實施計畫;
7.開發承包荒山可行性報告。
第八條荒山綠化承包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第九條承包荒山的單位、個人須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區(縣)綠化委員會受理承包申請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綠化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向規劃部門申請選址規劃手續,劃定承包範圍;
(二)持市綠化委員會及規劃部門的手續,到市土地局申請辦理承包用地手續並簽訂土地承包契約;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由所在區(縣)綠化委員會與其簽訂綠化承包協定,並將協定副本報市綠化委員會備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進行綠化開發,應向市草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草原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條承包耕種未經開發利用的國有、集體荒山的,5年內免徵農業稅。在新開發的荒山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視不同作物和不同情況,自有收入起時3年內免農業特產稅。
荒山綠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規定標準收費,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農業用水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國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承包者擁有土地使用權和草木所有權,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達到出讓契約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期。
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
地使用權50年不變;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
第十二條造林綠化面積與種植業、養殖業、旅遊業及其他產業用地面積應按比例同步增長,造林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70%。
第十三條從事種植業的,農作物種植面積不計入造林綠化面積;種苗生產用地要隨起隨種。不得起苗後閒置超過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2%。
第十四條承包土地面積50公頃以下的,應在3年內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承包土地面積51公頃以上的,應在5年內完成造林綠化任務。
第十五條造林綠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於85%。
第十六條荒山綠化承包管理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指標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補繳土地出讓金、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