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烏魯木齊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堅持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方針,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利用、總量控制、計畫用水、定額管理、講求效益的原則。
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城鄉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充分考慮本地區水資源、水環境的承載能力,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節約用水專項投入制度,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推進再生水、雨(雪)水利用設施建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計畫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城鄉規劃、農牧、林業(園林)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節水知識,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市人民政府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計畫用水與定額管理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節約用水規劃、水資源和供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及用水需求,組織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計畫,對全市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八條 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生活用水戶與單位用水戶分類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戶實行定額用水管理;單位用水戶實行計畫與用水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
第九條 市節水管理機構根據全市年度用水計畫、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需求,核定單位用水戶的年度、季度、月度用水指標,並按月公布和考核。
第十條 單位用水戶需要用水的或者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臨時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向市節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節水管理機構依法辦理後,供水企業方可供水。
第十一條 單位用水戶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收取標準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執行。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第十二條 超計畫累進加價水費由市節水管理機構負責收取;階梯式水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供水企業收取。
超計畫累進加價水費和階梯式水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和保護。
第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節約用水統計工作。
供水企業應當按月向市節水管理機構報送居民生活用水和單位用水情況統計資料。
工業企業應當按月向市節水管理機構報送節約用水統計報表。
第三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四條 居民生活用水戶應當採用節水型器具,節約用水。
單位用水戶應當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採用節約用水工藝。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節約用水設施進行驗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驗收申請十日內,對節約用水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約用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市節水管理機構不得核定用水計畫,供水企業不得正式供水。
第十七條 對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交建設工程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
建設、規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再生水利用系統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未安裝節約用水設備的,應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安裝節約用水設備。
單位用水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約用水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禁止在本市範圍內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安裝經法定機構檢驗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使用禁止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進行更換。
第二十條 市節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單位用水戶每五年開展水平衡測試,考核單位用水戶用水水平,挖掘節約用水潛力。
第二十一條 單位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用水統計分析等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節約用水管理,加強用水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戶應當對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等加強維護和管理,採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漏損率。
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滲漏、流失。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公共供水管網改造計畫,加強公共供水管網的改造、檢查、維護,減少水的漏失,管網漏損率應當控制在國家規定範圍內。
第二十三條 單位用水戶應當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約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工業企業的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行業標準;未達到標準的,不得增加用水計畫指標。
第二十四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單位用水戶,應當採用節約用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有關標準。
從事餐飲、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務的單位用水戶,應當採用節約用水設備和設施。
從事洗車業務的單位用水戶,應當單獨安裝水計量設施,採用低耗水洗車技術和循環用水設施,減少洗車用水消耗。
第二十五條 在用水緊缺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保障生活、生產、生態和其他用水的先後順序對用水戶採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四章 農業節約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綜合運用工程措施、農耕農藝措施,發展節水高效農業。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大農業灌溉調配設施建設,維護、建設、管理乾支、渠首、水閘等供水設施,降低水損耗。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節約用水計畫納入目標管理。根據本市水資源狀況,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農作物種植結構和林、牧業用水結構,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發展高效益、節水型農業,減少耗水量大、效益低的農作物種植面積。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民用水戶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農業節水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
第三十條 農業灌溉應當採用高效、節水灌溉技術,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三十一條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安裝計量設施,實行計量制度,逐步實現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農業供水推行配水到戶,計量到戶,按方收費。
第五章 再生水和雨(雪)水利用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網和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的建設力度,有效增加水源。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和從事再生水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站),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網,水質符合國家再生水水質標準。
第三十四條 再生水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設施表面應當有明顯標識,管道不得與公共供水管道交叉連線。
第三十五條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工業、景觀環境、綠地、農田、灌溉、城市雜用、地下水回灌等,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標準的再生水。
第三十六條 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鼓勵建設單位配套建設雨(雪)水收集利用設施。
綠地、道路、停車場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低洼草坪、滲水地面等雨水滲透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供水企業和工業企業用水戶未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的;
(二)單位用水戶未按照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三)供水企業管網漏損率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單位用水戶未按規定辦理用水計畫擅自用水的;
(二)供水企業未核查用水計畫予以正式供水的;
(三)已建項目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安裝節約用水設備的;
(四)單位用水戶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節約用水設施、設備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
(二)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企業、用水戶未及時修復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造成跑、冒、滴、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單位用水戶,原料水利用率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
(二)從事餐飲、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務的單位用水戶,未採用節約用水設備和設施的;
(三)從事洗車業務的單位用水戶,未單獨安裝水計量設施或者未採用低耗水洗車技術和循環用水設施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用水戶包括居民生活用水戶和單位用水戶。居民生活用水戶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戶;單位用水戶是指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用水行為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戶。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節約用水設施包括用水器具、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利用系統、雨(雪)水收集利用設施等。
再生水是指以污廢水為水源,經再生工藝淨化處理後水質達到再利用標準的水。
居民用水階梯式水價是指將居民用水水價分為不同的階梯,月用水量在基本定額之內,採用基準水價,月用水量超過基本定額,則超出的部分採取另一階梯的水價標準收費。
超計畫累進加價指對單位用水戶用水量在基本計畫之內的,採用基準水價,如果使用的水超過基本計畫,則超出的部分,按標準收取累進加價水費。
水量平衡測試是指對單位用水戶用水單元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係的過程。
雨(雪)水利用是指採用人工措施直接對雨雪水、間斷暴雨等天然降水進行收集、儲存並加以利用的方式。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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