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

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

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孟曉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Urumqi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現任領導:孟曉燕(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工作政策、規劃及相關標準、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生態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編制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的制度措施,負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縣)生態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我市流域、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我市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落實國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編制我市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各區(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提出我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國家、自治區和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擬訂我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實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我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貫徹落實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開展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有關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組織實施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我市規定,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組織擬訂並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相關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組織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負責環境信訪投訴案件的辦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承擔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組織起草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生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導、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
(二)政治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綜合業務處。組織編制生態環境政策、功能區劃和生態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四)生態環境監測處。組織擬訂執法監測和應急監測相關制度;組織開展和指導生態環境執法監測和應急監測工作;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工作;承擔環保督察整改相關工作。
(五)科技教育與財務處。承擔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負責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與發布,開展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
(六)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具體措施、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水環境質量的相關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水環境功能區劃,承擔水固定源管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估;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或參與有關水環境保護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入河湖排污口設定。
(七)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相關具體措施、制度、辦法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大氣環境質量的相關標準及技術規範;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組織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實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承擔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或參與有關大氣環境保護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八)土壤生態環境與自然生態保護處。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相關具體措施、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實施土壤環境質量的相關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土壤環境承載力評估;承擔土壤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或參與有關土壤環境保護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我市生態保護規劃,擬訂生態環境功能區劃;開展我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參與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九)固體廢物和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負責我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具體措施、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承擔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等設施裝置和放射性物質運輸、伴生放射性礦的核與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審批處)。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工作;負責對本轄區內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提出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的建議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審批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派出機構

(一)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分局(副縣級);
(二)市生態環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分局(副縣級);
(三)市生態環境局米東區分局;
(四)市生態環境局天山區分局;
(五)市生態環境局沙依巴克區分局;
(六)市生態環境局水磨溝區分局;
(七)市生態環境局達坂城區分局;
(八)市生態環境局烏魯木齊縣分局。
各分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共74名(含派出機構編制),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6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派出機構領導職數14名〔其中: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分局局長、副局長各1名〕。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4名。

現任領導

現任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孟曉燕

其他事項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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