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民族、宗教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及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監督實施和完善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協調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表彰活動,協調處理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對中考、高考政策照顧考生所填報民族成份與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相一致的審核。
(五)參與擬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組織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許可權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六)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
(七)承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責任,依法保護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合法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和睦和諧;加強創新清真寺和宗教活動的教育管理服務,監督、檢查、指導清真寺和宗教活動教育管理服務管委會的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在宗教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的審核申報。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協助各片區管委會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界依法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負責朝覲的管理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伊斯蘭教協會辦公室
負責全區伊斯蘭教依法管理工作,依據《伊斯蘭教協會章程》,做好伊斯蘭教協會換屆選舉,做好清真寺建章立制以及規範化制度化建設;負責組織宗教人士的培養培訓,開展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宣傳教育,負責清真寺安全穩定和安全生產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對清真寺搬遷、重建、翻建、維修等事項與相關部門協作,進行服務管理。
二、綜合行政辦公室
負責全局辦公室日常工作的安排落實;負責全局財務、人事、工資、固定資產管理;會議籌備、接待等;各類宣傳版面的製作,執法人員培訓、保密工作;全局檔案的收發、會議通知、籌備、組織工作;負責全區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綜合(清真食品)辦公室
負責全區清真食品行業監督檢查、現場勘驗、資格認證,對符合《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發放
清真標誌牌;處理有關清真食品的信訪;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維修翻建等申請報告的材料審核、實地查看以及施工中的監督管理。
四、朝覲、檔案辦公室
負責沙區有組織朝覲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建立完善朝覲工作規章制度,開展朝覲政策宣傳,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制止零散朝覲工作。負責全局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各類檔案、材料的撰寫,精神文明建設;做好基督教、道教的日常管理。
人員編制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