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遊局

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遊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遊局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對外加掛烏魯木齊市文物局(以下簡稱市文物局)牌子。

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文化和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文化和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和主動權,實施旅遊興疆戰略。
(二)統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振興發展,擬訂文化和旅遊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文化和旅遊創新綠色融合發展,實施“文化和旅遊+”;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擬訂相關文化和旅遊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指導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企業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對外交流、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統籌文化和旅遊景區管理;指導重要文化旅遊產品的開發及推廣。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文藝作品的創作、生產、評論和研究,扶持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我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導基層文化建設,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套用研究,推廣文化和旅遊科技成果,推進文化和旅遊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研究,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我市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與利用工作;引導文化和旅遊產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推動文化和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承擔特種旅遊、紅色旅遊、特色旅遊等旅遊項目的規劃及相關管理工作;結合鄉村振興戰略,推進文化和旅遊扶貧。
(九)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研究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態勢,引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方向。
(十)負責文化和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指導文化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文化、旅遊、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統籌文物工作;負責文物保護管理、搶救發掘、研究宣傳等工作;指導博物館和革命文物工作;負責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的審批。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財務、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宣傳貫徹文化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綜合調研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案件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
(二)政治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公共服務處(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惠民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組織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推動鄉村文化振興,指導民眾文化、各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室)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位化文化和古籍保護整理工作;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推動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規範化建設。
(四)藝術處。擬訂文藝事業、藝術科研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負責文藝作品審讀審核,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創新性發展;指導全市文藝作品的創作、研究、生產與演出,指導、協調全市節慶演出活動及其他公益性演出活動;指導藝術團體工作。
(五)產業發展處。擬訂文化和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相關門類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引導文化和旅遊產業的社會投資和外資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鄉村振興和扶貧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街區及基地建設發展;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技套用研究及成果推廣。
(六)資源開發處。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綠色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文化旅遊景區(點)的管理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承擔特種旅遊、紅色旅遊、特色旅遊等文化旅遊項目的規劃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A級景區(點)、S級滑雪場、星級農家樂評定、覆核和推薦上報工作。
(七)市場管理處(安全生產監督處)。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承擔文化和旅遊市場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旅行社、旅遊住宿業、景區景點、導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指導文化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旅遊推廣與對外交流處。擬訂文化和旅遊品牌推廣規劃並組織實施;企業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及新業態的推廣工作;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參加、承辦文化和旅遊各類交易會、巡迴促銷及展會等活動;組織策劃文化和旅遊節慶、會展及相關專題活動;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及推廣工作。
(九)文博管理處。負責文物管理綜合統籌協調;擬訂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文物保護、管理、搶救、發掘、研究、宣傳等工作;承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及自治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申報工作;負責文物資源普查、開發、利用;研究擬訂文物保護單位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更改用途及許可權內文物保護、修繕、展覽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推動文物安全防護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革命歷史紀念館、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等工作;推動革命文物與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人員編制

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40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4名。
原市文物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物局),相應劃入從事相關工作的10名人員。

其他事項

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物局)局長:朱新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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