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政務服務管理,規範政務服務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法治、創新、廉潔、服務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 實施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6年7月25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章 政務服務實施,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章:政務服務監督,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進入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進駐部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中心,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開展前款政務服務的工作場所。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政務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的運行與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

第五條

政務服務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高效、便民、誠信的原則,執行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政務服務體系建設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範疇。政務服務中心的場地、設施等應當適應政務服務工作需要。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信息化、數位化建設,構建跨行政區域、跨部門、跨層級運行的政務服務網路數據交換平台,保證網上政務服務有序運行。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政務服務工作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審核進駐部門、進駐政務服務事項;
(三)組織設定綜合服務視窗;
(四)檢查指導進駐部門對服務視窗的授權;
(五)組織協調進駐部門聯合審批、並聯審批;
(六)負責服務視窗及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日常管理;
(七)檢查督促進駐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八)指導下級政務服務工作;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按照“凡審必進”原則,進駐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統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的服務視窗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工作量小或者服務項目具有季節性特點的,進駐部門可以申請進入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組織設定的綜合服務視窗。
中央、自治區垂直管理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和供水、供氣、供電等公共服務事項,可以納入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因涉密、場地等因素限制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或者單獨設立的辦事大廳(分中心),應當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進駐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授予政務服務視窗辦理政務服務職權;
(二)按規定配備視窗工作人員;
(三)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操作規範,並公布實施;
(四)參加聯合審批或者承擔牽頭並聯審批;
(五)完成其他政務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進駐部門選派到政務服務視窗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視窗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編制、行政執法資格、能夠履行首問責任人職責。政務服務視窗負責人應當配備與部門內設機構負責人同等級別的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視窗工作人員的人事關係、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和發放渠道不變。

第十二條

視窗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受理政務服務事項;
(二)依據授權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三)協調和督促本部門內設機構按時辦結政務服務事項;
(四)送達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結果;
(五)統計分析政務服務工作信息。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對視窗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業務培訓和管理。除國務院規定製式服裝部門的工作人員著制式服裝外,視窗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內應當統一著裝,佩戴工作牌上崗。
視窗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進駐部門的雙重領導和考核,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將視窗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結果報送進駐部門,作為其年度考核的依據。對視窗工作人員的激勵措施由市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會同組織人事、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平台,通過電子顯示屏、網站或者信息公開欄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務服務信息。

第三章 政務服務實施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對政務服務事項進行清理和調整,調整結果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進駐部門不得自行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

第十六條

進駐部門負責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式、辦理時限等進行規範和審查。
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式依法變更的,進駐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政務服務事項諮詢、申請;
(二)辦理進程及結果查詢;
(三)對進駐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工作進行監督、評議,提出意見、建議、投訴和舉報;
(四)對進駐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一)申請人辦理相關業務時,首先接待的部門應當負責為申請人提供指引、介紹或者答疑服務;
(二)申請人辦理相關業務時,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申辦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式、要件等基本信息;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政務服務申請應當依法向進駐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

第二十條

申請事項屬於進駐部門職責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註明受理日期的書面憑證。
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的,進駐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自動生成受理通知。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收到申請的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等審批的,收到申請的部門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不需要申請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進駐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出具書面憑證,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的,進駐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三條

根據辦理方式的不同,政務服務事項可分為即時辦理、承諾辦理和聯合辦理。
(一)即時辦理。對於程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事項,受理部門應噹噹場辦結;申請人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單》,並在申請人補正材料後,當場辦結。
(二)承諾辦理。對於程式複雜,需經現場勘驗、審核、論證或者聽證等辦理過程的事項,受理部門當場審核申報材料,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承辦事項受理通知單》,正式受理該事項,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申請人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單》。時限內提前辦結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逾時限辦理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三)聯合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協調相關進駐部門,按照統一受理、同步審查的原則實行聯合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開展代辦、預約辦理服務,方便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第二十五條

進駐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應當公布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在政務服務中心設定的視窗繳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進駐部門提供政務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進駐部門在完成政務服務事項的審批後,應當統一使用本部門審批專用章。
審批專用章僅限於政務服務中心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政務服務工作實行視窗工作人員開展工作情況、辦件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每季度末,進駐部門應當對本季度本部門視窗工作人員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情況、辦件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各部門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對政務服務事項實行全程跟蹤和預警、督辦,推行行政效能電子監察。

第四章:政務服務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政務服務工作納入廉政建設考核和行政機關績效考核。

第三十條

政務服務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民眾滿意度評價制度。

第三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監察室並派駐監察工作人員,負責受理申請人投訴,查處政務服務視窗工作人員職務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二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服務事項、部門授權、現場辦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考評制度,並將考核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進駐部門。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具有一定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政務服務行風監督員,加強政務服務監督,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進駐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工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進駐部門內設機構應當加強與本部門其他機構的溝通、協調,定期通報政務服務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進駐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監察機關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而未進駐的;
(二)未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務服務中心之外的場所受理申請的;
(三)應當派駐在編人員而未派駐的;
(四)對應當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而未履行牽頭責任、協辦責任的;
(五)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
(六)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舉行的;
(七)其他違反有關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通報進駐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在承諾期限內未作出決定的;
(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視窗服務過程中作風粗暴、態度惡劣、違規辦理,經查實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進駐部門及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有違規收費、濫用職權、索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由監察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片區管委會、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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