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32號)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區(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烏黨發〔2016〕11號)精神,設立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務服務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動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市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審批管理工作。
(三)統籌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專家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考核。
(四)組織制定有關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規則和行政審批事項、公共資源交易的辦理流程;負責對進駐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工作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和考核。
(五)受理和核實違反行政審批制度的投訴舉報;協調、督促各行政監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爭議、糾紛、舉報、投訴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六)負責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統計、整理和分析工作。
(七)指導監督區(縣)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財務、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審批事務管理處
負責協調進駐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提出政府各部門及行政審批事項進駐辦理的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擬訂並聯審批實施方案和工作制度;負責審核進駐“視窗”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流程,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進入和退出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事項的意見;負責進駐“視窗”工作人員的監督、考核;負責進駐“視窗”行政審批事項的匯總、統計和分析工作。
(四)公共資源交易協調處
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組織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及公共資源交易各項管理制度、業務規則和辦理流程,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監督管理機制;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專家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考核;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情況的匯總、統計和分析工作。
(五)監督檢查處(政策法規處)
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對進駐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工作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情況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受理和核實違反行政審批制度的投訴舉報;協調、督促各行政監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爭議、糾紛、舉報、投訴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附則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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