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0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乾廢止《烏魯木齊市公證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5.31
- 實施時間:2002.05.31
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烏魯木齊市公證若干規定》的議案。會議認為,這個地方性法規自1994年7月施行以來,對規範我市公證業務,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鑒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1998年9月25日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證條例》,對公證機構、公證管轄及公證業務和程式等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證法制的統一,會議決定廢止《烏魯木齊市公證若干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