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農用地膜污染防治條例

烏蘭察布市農用地膜污染防治條例

烏蘭察布市農用地膜污染防治條例於2020年8月18日烏蘭察布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烏蘭察布市農用地膜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烏蘭察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20
第一條 為了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科學管理農用地膜,推進廢舊農用地膜回收利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用地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農用地膜(以下簡稱地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
第三條 地膜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源頭管控和誰使用誰清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膜污染防治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並加大財政投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膜污染防治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將地膜污染防治納入年度環境保護目標績效考核體系。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廢舊地膜回收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督促地膜使用者及時撿拾、交售廢舊地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膜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根據當地環境保護規劃,依據國家標準編制地膜污染防治具體實施措施;對地膜殘留超出國家標準的污染區實施綜合整治,並建立廢舊地膜殘留污染防治資料庫;依法查處焚燒廢舊地膜等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地膜使用情況,分解回收任務目標,合理設定年度殘留監測點位,做好地膜殘留調查,指導廢舊地膜回收企業、回收網點合理布局;負責地膜使用、回收、再利用項目資金的申報和使用管理;依法查處地膜使用者隨意掩埋、棄置廢舊地膜等污染土壤的違法行為。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地膜生產、銷售管理資料庫,對地膜生產企業、銷售組織和個人採取登記管理制度;會同生態環境、農牧、公安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地膜生產、銷售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地膜的違法行為。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地膜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第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01mm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地膜。
第八條 鼓勵支持農牧科技部門引進、試驗、推廣全生物降解地膜,引導地膜使用者調整種植結構,輪作倒茬以及採用其他環境友好型替代性技術措施,減少地膜使用量。
積極研發、推廣機械揭膜、拾膜技術,採用有利於回收的覆膜方式,提高廢舊地膜回收率。
第九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農牧、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膜生產、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台賬登記監督管理。地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以及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內容,建立台賬登記制度,台賬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一)生產者應當落實國家關於地膜行業規範的要求,建立生產、銷售台賬,如實記錄地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以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二)銷售者應當查驗地膜產品的包裝、標籤、質量檢驗合格證,建立進銷台賬,如實記錄地膜進貨信息、購貨人名稱以及聯繫方式、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銷售日期等內容;
(三)使用者應當建立地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地膜使用時間、地點以及地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
(四)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屬地地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本行政村範圍內,地膜使用面積、用量、規格以及使用者等內容。
第十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牧主管部門指導意見,組織建設蘇木鄉鎮廢舊地膜貯運站、嘎查村回收網點。
市、旗縣級供銷合作社統籌蘇木鄉鎮、嘎查村供銷合作機構,負責廢舊地膜貯運站、收購網點回收等日常工作的運行。
第十一條 嘎查村回收網點通過現金、以舊換新等方式收購廢舊地膜,做好登記管理工作;收購標準、價格等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二條 市、旗縣級供銷合作社應當建立廢舊地膜回收工作測評機制,指導督促回收網點及時收購、轉運廢舊地膜。
第十三條 地膜使用者應當保護耕地,在農作物收穫後及時撿拾廢舊地膜及其包裝,並交售至本區域內回收網點。
不得隨意掩埋、棄置、焚燒或者利用旋耕機等機械設備將廢舊地膜翻埋於土壤中。
第十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積極引進和扶持地膜回收利用企業,對廢舊地膜回收利用企業在用地、用電、用水等方面,按照環保企業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性優惠。
地膜回收利用企業應當與蘇木鄉鎮廢舊地膜貯運站、嘎查村回收網點建立合作機制,積極開展廢舊地膜加工再利用。
第十五條 地膜回收利用企業,蘇木鄉鎮貯運站、嘎查村回收網點,應當避免廢舊地膜二次污染。
第十六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理轄區內道路沿線等公共區域的廢舊地膜。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牧、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符合受理條件且屬於本部門管轄的事項,應當予以受理並向舉報人出具書面受理告知書;
(二)符合受理條件但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事項,應當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舉報人出具書面不予受理告知書。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厚度小於0.01mm等不符合國家標準地膜的,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地膜,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隨意掩埋、棄置、利用機械等設備將廢舊地膜翻埋於土壤中的,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每畝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焚燒廢舊地膜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每畝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條 市、旗縣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膜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罰而未作出的;
(三)挪用財政資金的;
(四)不履行廢舊地膜回收責任或者其他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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