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烏蘭察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烏蘭察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市政府的負責綜合協調的職能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察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位置:烏蘭察布市
  • 性質:政府機關
  • 隸屬: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措施,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組織制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各主要行業規劃;組織編制資源開發、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烏蘭察布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監測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巨觀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經濟調節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有關法規、規章的制定,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四、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規劃和安排國家、自治區撥款建設的重大項目以及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審核轉報需要國家、自治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烏蘭察布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最佳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監督檢查項目工程的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畫;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
五、推進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做好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並協調農牧業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制定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基礎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參與擬訂地方財政金融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貫徹落實《烏蘭察布市第三產業發展綱要》;研究制定烏蘭察布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政策,協調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相關問題。
六、承擔全市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對外貿易、經濟技術合作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確定全市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研究分析國(區)內外市場供求情況,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進出口總量平衡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研究國家振興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東部振興惠及我市的有關問題;承擔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研究分析城鎮化發展狀況,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全市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八、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和措施,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定全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市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市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組織編制烏蘭察布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烏蘭察布市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烏蘭察布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物價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價格政策的執行;指導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工作;研究提出政府年度價格調整計畫,分析、預測重要商品價格變化走勢,運用各種價格調控手段穩定物價,減少價格波動。按職責許可權,管理與指定、調整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規範各種收費行為,清理整頓亂收費;監測市場價格動態,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對重要商品和農產品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及成本監審,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和非涉案物品價格認證。
十二、承辦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解決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和機關文秘、檔案、保密、保衛、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和政策法規與發展規劃科
起草重要檔案,組織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內外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宣傳和信息引導等工作;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和指導全市招投標工作。
研究提出烏蘭察布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做好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的銜接;組織研究烏蘭察布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烏蘭察布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規劃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烏蘭察布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全市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發展目標和政策的擬定;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重大課題研究工作;承辦內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工作。
三、經濟體制改革科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有關法規、規章的制定;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參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核工作;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建議。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
編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資結構、資金來源和有關投資巨觀調控政策;監測分析和調度固定資產投資運行;檢查監督投資並組織實施;對口編制上報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建議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城市(城鎮)重點建設項目;研究制訂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組織擬定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定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協調解決全市國防動員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調節國防動員經濟運行,負責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五、財貿科
監測分析市場發展情況,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研究制訂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擬定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開展服務業分析和監測、預測工作;安排支持發展服務業的引導資金;負責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研究分析烏蘭察布市全社會資金平衡;建立與財政、金融等部門的協調機制,做好發展規劃和財稅政策、貨幣政策的統籌協調;對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建議;研究提出烏蘭察布市直接融資政策建議,負責烏蘭察布市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核、轉報和監管工作,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管理工作;負責烏蘭察布市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烏蘭察布市創業投資企業的申報和備案管理;培育和推進烏蘭察布市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參與上市公司的推薦和公司債券的審核。
六、地區經濟科
組織編制全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區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可持續發展規劃和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編制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和措施;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環境整治規劃的編制;組織編制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協調落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全市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研究提出烏蘭察布市貫徹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提出烏蘭察布市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政策建議;組織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重點建設項目;研究國家振興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東部振興惠及我市的有關問題。
七、農村牧區經濟科
研究農牧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年度計畫以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業等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和實施全市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監測和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的發展。
八、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社會事業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
研究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態勢,組織擬定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鏈、產業基地建設;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烏蘭察布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信息化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的相關政策,指導企業信息化,推動重要領域的信息化建設;審核和組織實施烏蘭察布市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關鍵產業技術開發等重大項目;研究擬訂烏蘭察布市高技術創業發展風險投資建設規劃,管理支持高技術創業風險的財政資金;統籌科技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實施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台的建設,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結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九、經濟技術協作和利用外資科
研究對外開放、經濟協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編制對外開放和橫向聯合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綜合協調對外開放和經濟協作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內外貿易、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市場建設的發展戰略、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全口徑外債及境外投資總量控制、方向、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建議書、可研等工作,並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監控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重要商品進出口計畫;負責承辦外商投資企業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工作。
十、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科
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市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工業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措施與建議;研究提出行業問題平衡、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行業間協調發展的實施意見;統籌全市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問題,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產業協調科
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市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工業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措施與建議;研究提出行業問題平衡、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行業間協調發展的實施意見;統籌全市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承擔市沿黃沿線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十二、交通科
研究提出全市交通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和研究交通運輸的發展狀況、市場需求和項目布局,協調解決交通運輸方面重大事項和問題;編制交通以工代賑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查上報和批准全市交通運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研究提出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的安排意見。
十三、能源科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新能源和農村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和研究能源基礎產業的發展狀況、市場需求和項目布局,協調解決能源方面重大事項和問題;審查上報和批准全市能源、新能源和農村能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研究提出能源專項資金的安排意見。
十四、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
依法對國家、自治區出資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建設過程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檢查監督;負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
十五、價格收費科
監測分析全市價格形勢,負責價格預警和反壟斷工作;擬定全市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價格總水平調控措施;研究制訂價格改革方案和價格管理辦法;修訂烏蘭察布市價格管理目錄;提出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的調整建議;制定和調整烏蘭察布市管理的商品價格;組織重要商品的市場調查;監督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及烏蘭察布市價格政策。
貫徹國家收費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自治區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對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中介服務組織、民辦非企業法人組織、承擔社會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企業收費行為進行管理;負責對自治區授權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行政審批;負責全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收費許可證》的發放與管理;負責對各種亂收費行為進行治理;負責全市收費管理人員和市直屬收費單位執收人員的培訓;負責對旗縣市區的收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十六、行政審批科
負責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上報或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及經營性收費證核發和年審工作;其他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事項。
十七、重大項目辦
負責編制全市重大項目實施計畫;編制報送列入自治區監控的重大項目實施計畫;制定全市重大前期項目實施計畫;組織重大項目會議及活動;制定市級領導包聯重大項目分工計畫;建設及管理全市重大項目儲備庫,組織調度重大項目;圍繞各類重大項目現狀,分析全市投資運行情況;做好項目建設成效的宣傳工作。
十八、能源開發局
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能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全市能源開發戰略和政策建議,擬定全市能源開發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行業管理;負責全市能源開發節能和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和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全市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全市能源區域開發合作,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派出機構

一、價格成本調查隊
貫徹執行價格政策法規,制定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制定全市價格成本調查工作制度、計畫、方案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對政府制定的政府指導價、定價開展價格成本調查。開展全市農產品成本定期調查工作,對政府定價項目進行成本監審。建立主要農產品、重要商品、服務和收費價格成本資料庫,研究成本費用構成,分析成本費用變化趨勢,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二、價格監督檢查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全市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負責指導旗縣市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協助處理或直接查處重大價格違法案件和下級政府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受理下一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處理案件的行政複議和參與其行政訴訟,指導全市價格社會監督、公共服務、信用建設和價格舉報工作,指導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幹部隊伍的業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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