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條例

《烏海市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6月28日,由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海市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全文,實施時間,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的各項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可降解材料,是指在生產、使用、保存期內性能穩定,使用後可以在自然環境條件下被微生物完全分解,最終轉化為二氧化碳或者甲烷、水及其所含元素的礦化無機鹽的高分子材料。
本條例所稱可降解材料產業,是指與可降解材料相關的上下游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套用、回收等核心產業,以及可降解材料融合套用帶動的其他相關材料產業。
第三條 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驅動、統籌推進、區域協同、綠色高效的原則,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協調聯動制度,統籌推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實施,定期調度指導和督促檢查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各項工作目標落實,健全實行產業鏈鏈長制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市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科學和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牧、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能源、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產業引導,制定烏海市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等行業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的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研發支持、套用鼓勵和質效提升等制度機制。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烏海市可降解材料產業專項扶持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產品、技術研發課題,對取得重大攻關突破或者實現產業化的企業和團隊給予獎勵、補助。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鏈群思維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大力促進產業鏈向下游延伸、價值鏈向中高端攀升,對於行業內鏈頭企業、頭部企業和單位產品能耗、碳排放以及產品碳足跡達到標桿水平的項目,強化土、能、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等要素資源保障,推動可降解材料產業快速形成區域優勢和實現集群集聚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標,優先用於可降解材料產業項目預支使用。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彈性年期出讓、租賃、先租賃後轉讓等多種供地方式,保障可降解材料企業用地。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實行綠電替代工程,通過採用標桿值審批、存量挖潛等方式優先給予可降解材料產業用能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節水挖潛、水權交易等措施優先保障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用水需求。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通綠色審批通道,採用容缺受理的方式確保可降解材料產業項目及時落地,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優先用於低污染、低排放、高水平的可降解材料產業重點項目。
第九條 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以畝均、水均、碳均為核心內容的園區綜合評價體系,並將評價結果與第八條所規定的生產要素保障強度掛鈎,推動建設自治區低碳、零碳示範園區和創建國家級高新區。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與科研院所合作創建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每年安排財政研發資金予以支持,並建立與年度科研經費同步增長機制。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對可降解材料企業研發費用或者研發費用增量部分給予後補助支持,對首次獲批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連續兩年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科研獎補。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可降解材料企業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融資,設立產業發展基金,增強發展能力。
鼓勵可降解材料相關企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對其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的資助由市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可降解材料產業專門人才培養儲備體系,支持企業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建立職工培訓中心。突出企業承載科技創新人才主體地位,對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生活補貼,對自帶重大科技成果來我市轉化的科技創新頂尖人才和團隊給予相應資助。
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和市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當圍繞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需求,深化校企合作、產教融合,規模化培養各類專業技能人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可降解材料企業在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可降解材料企業應當圍繞制約可降解材料產品的低成本產業化技術開展科技攻關,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在上下游創新鏈條上布局研發套用項目,提高產業鏈整體協同發展和抗風險能力,推動產業鏈高質量發展。
可降解材料企業應當通過採用先進工藝技術和高效設備、擴大綠電消納、開展碳捕集、碳封存、碳套用等措施降低產品碳排放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優先採購可降解材料製品,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降解材料製品。
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建立健全可降解農膜地膜替代工程補貼制度,所需資金由烏海市可降解材料產業專項扶持資金予以保障,推動全市實行可降解農膜地膜替代工程。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禁止和限制規定,深入推動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在生產、流通、使用、回收處置等各環節的污染防治工作。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不可降解塑膠製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生產、銷售和使用禁限塑膠製品和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聽取審議一次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情況的報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促進可降解材料產業發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實施時間

2023年9月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