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檢察院

烏海市人民檢察院是指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是市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獨立行使檢察權。所謂檢察權,是指依法監督城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全體市民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權力,是維護憲法和法律在城市統一、正確實施的一種特殊權力。

機構職能,現任領導,

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審核;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對外接待、機要保密等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二)政治處
負責院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指導和協管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理論學習和政治教育;協助黨委抓好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爭先創優、表彰獎勵、新聞宣傳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市委組織部和三區黨委做好三區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機關人事教育培訓工作;辦理檢察官考評審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制定全市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基層黨建、文化體育等工作。
(三)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下級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察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三區人民檢察院有關批捕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
(四)公訴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級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及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查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三區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
(五)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察、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察;直接立案偵察全市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負責三區檢察院偵察案件的協作;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組織、協調、指揮重大和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及個案協查工作;承辦三區人民檢察院有關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實施細則、辦法。
(六)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察、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察;直接立案偵察全市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區的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察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三區人民檢察院有關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實施細則、辦法。
(七)刑事執行檢察處
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他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的指導;負責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檢察監督;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八)控告申訴檢察處(掛烏海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辦公室牌子)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申訴;對舉報索進行分流,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和刑事救助工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情況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情況。
(九)民事行政檢察處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基本職責是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檢察監督。民事行政檢察處職責是貫徹落實高檢院和自治區院關於民行檢察工作的部署、決定和指示,及時報告全市民行檢察工作情況;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或提請抗訴,或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生效調解書進行監督;開展督促履行職責和支持起訴工作;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辦理各基層院提請抗訴案件和本院控申處移送的申訴案件;開展對下指導,承辦三區人民檢察院有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進行調查研究,研究分析全市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結工作,推廣典型經驗,制定和部署工作計畫,確定工作重點和措施;推進民行檢察改革,完善民行檢察工作機制,促進全市民行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十)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
(十一)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指導;參與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編制檢察機關技術工作計畫,承辦檢察機關法醫、文字、司法會計、痕跡、視聽資料等技術性證據的檢驗、鑑定和審核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導;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市、區兩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指導檢察機關執法檢查;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調查研究工作。
(十三)行政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機關經費及基本建設等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
(十四)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五)法警隊
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所轄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管理或協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銜;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協調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組織司法警察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六)案件管理辦公室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偵查機關、下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申請強制醫療、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請抗訴、報請指定管轄等案件。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
(十七)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處
信息化建設管理處負責對全市檢察信息化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各類基礎網路、數據套用、通訊平台、網路安全及涉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充分發揮檢察信息技術優勢,為領導提供決策信息;承擔院機關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事務性工作和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的總體規劃、組建和管理工作。
(十八)檢務督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遵章守紀、劍鋒兼容情況進行督察。指導全市檢察機關開展檢務督察工作,研究規定檢務督察工作規範、規章制度。負責對檢務督察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等職責。
(十九)機關事務中心
負責機關後勤服務,承擔會務、機關車輛、通訊、安全、綠化、物業管理等服務保障工作、機關衛生、交通安全等工作;負責機關辦公條件的改善,提供各項後勤服務。

現任領導

田成君 黨組書記、檢察長,領導市檢察院全面工作,分管反貪局。
付元勝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分管控告申訴檢察部、檢務保
郭孟群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分管監察部。
郭孟群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分管監察部。
鄒 勇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分管偵查監督部、民事行政檢察部。
任勇飛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代),分管刑事執行檢察部、信息技術部、業務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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