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忠,男,漢族,1963年5月生,內蒙古托克托縣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內蒙古林學院林學專業,農學學士,大學學歷,工程師。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化德縣委書記。
2019年8月,霍建忠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建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內蒙古托克托縣
- 出生日期:1963年5月
- 畢業院校:內蒙古林學院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人物事件,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81.09——1985.08,內蒙古自治區林學院專業學習;
1985.08——1989.05,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林業處幹事;
1989.05——1990.05,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林業局幹事;
1990.05——1998.02,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九龍灣鄉政府副鄉長、鄉長;
1998.02——1999.12,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黑土台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9.12——2000.11,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大莊科鄉黨委書記;
2000.11——2001.07,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2001.07——2003.11,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政府副市長;
2003.11——2009.01,內蒙古自治區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
2009.01——2011.12,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
2011.12——2017.11,內蒙古自治區化德縣委書記;
2017.11——2018.01,烏蘭察布市政協黨組成員,化德縣委書記;
2018.01——2019.08,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化德縣委書記。
任免信息
2018年1月7日下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烏蘭察布市第四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大會。霍建忠當選為政協烏蘭察布市第四屆委員會副主席。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9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原副主席、化德縣委原書記霍建忠(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烏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霍建忠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原副主席、化德縣委原書記霍建忠(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霍建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霍建忠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化德縣委書記、烏蘭察布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雙開
2019年8月2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烏蘭察布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化德縣縣委原書記霍建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霍建忠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違規報銷費用,大肆收受禮金;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親屬安排工作並領取空餉。把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霍建忠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邊退邊收、頂風違紀,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霍建忠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內蒙古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烏蘭察布市第四次黨代會、化德縣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