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中旗自然資源局

烏拉特中旗自然資源局

烏拉特中旗自然資源局是烏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拉特中旗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局長為劉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拉特中旗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烏拉特中旗海流圖鎮海北新區鴻雁大街南和川井路西自然資源局辦公樓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及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執行國家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旗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修訂並監督實施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資質及行業管理工作。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布局。落實國家、自治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按許可權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審核報批工作和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鄉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及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旗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 提出重大備選項目建議。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監督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全旗地質勘查監督管理。對全旗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督促地質勘查單位地質資料匯交。參與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成果的評審。依法對全旗礦產資源探礦權進行初審、監督管理。負責古生物化石的保護管理。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旗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依管理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的審批登記和轉讓審批的審查。負責全旗礦產資源綜合管理,依法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開展礦產資源的統計和分析。依據規定許可權對全旗礦產資源的採礦權進行初審。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旗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旗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負責測繪單位資質的管理工作。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及套用工作。依法管理全旗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社會化服務工作。負責測繪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和測繪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組織實施地方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
  (十四)推動全旗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和人才發展。擬訂並實施全旗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全旗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和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落實國家、自治區、市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指導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全旗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及管理和批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旗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劃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統一管理和協調烏拉特中旗林業和草原局。
  (十九)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旗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督查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財務等工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各項收入征繳工作。執行自然資源收益分配等有關財務制度。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全旗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負責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脫貧攻堅、綜治維穩等工作。推進全旗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重大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主持聽證、信訪案件的複查等有關工作。承擔“放管服”改革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及政治理論學習。負責精神文明建設、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和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幹部培訓計畫與工作。
(二)國土空間規劃管制股。落實國家、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並監督實施全旗空間規劃體系。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評估、修改全旗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村莊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旗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評估、修改、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全旗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 建立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市場行業管理。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擬訂全旗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按許可權負責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審核、報批。負責建設項目的現場踏勘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築造型及外裝飾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報批工作。按許可權負責戶外牆體廣告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建築工程項目的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各類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選址、規劃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地下管線的普查及動態更新管理工作。負責環境景觀設計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雕塑、非牆體廣告及站牌、路牌等設施的規劃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市政工程項目的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市政工程項目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旗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執行國家有關鎮、村規劃工作的方針和發展政策,組織研究鎮、村規劃管理工作,擬訂規劃工作的實施辦法和相關規章制度。對鎮、村規劃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旗鎮、村項目的審批工作。
  (三)自然資源綜合利用登記股。貫徹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旗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及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監督管理登記資料。指導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分類公開、社會查詢服務和成果套用工作。負責土地登記發證和抵押等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相關考核標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承擔由旗政府審批的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負責建築工程項目選址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測繪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測繪活動、質量和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的監督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的管理。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負責科技成果套用、管理和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負責自然資源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網路安全及保密工作。負責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用地分等定級評價。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四)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擬訂全旗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開展地質遺蹟保護。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協助地勘單位申報國家、自治區、市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旗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負責全旗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按許可權依法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協助上級自然資源部門開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等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探礦權的信息公示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及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整頓工作。負責規定許可權內的採礦權新立、變更、延續、抵押、註銷和發證管理工作及採礦權轉讓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屬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證的採礦權受理、初審、上報工作。監督管理全旗礦業權市場建設。按許可權依法調處採礦權糾紛,組織採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組織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工作。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實施全旗礦產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泉水、地質遺蹟資源、礦山地質環境等地質環境保護管理法規和政策。編制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承擔自然資源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承擔全旗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人員編制

旗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
旗自然資源局設立6個基層派出機構,名稱統一為“烏拉特中旗自然資源局XXX自然資源中心所”,分別為:石哈河自然資源中心所、烏加河自然資源中心所、甘其毛都口岸自然資源中心所、工業園區自然資源中心所、巴音烏蘭自然資源中心所、溫更自然資源中心所,主要職責是:
負責轄區範圍內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監管轄區內土地和礦產的保護、開發、利用情況,查處自然資源違法違規行為,調處自然資源權屬糾紛。完成上級交辦的地籍管理和權屬登記發證等基礎性工作。負責蘇木鎮所在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報批。協助上級做好耕地保護、土地復墾等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協調編制土地修復、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幫助變更調查。完成旗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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