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中旗林業和草原局

烏拉特中旗林業和草原局

烏拉特中旗林業和草原局是烏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局長是張建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拉特中旗林業和草原局
  • 辦公地址:烏拉特中旗海流圖鎮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建設修復和造林種草綠化工作。制定全旗造林綠化指導性計畫,監督執行相關的標準和規程,對造林情況及退耕還林項目進行監督核查。組織實施全旗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建設修復工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經營,指導、監督、組織全民義務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和森林城市建設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旗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旗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旗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監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向上級部門提出調整全旗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意見,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擬訂全旗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負責各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全旗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和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旗級林草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八)擬訂全旗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草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擬定林草沙產業、經濟林發展規劃和林草沙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旗林草沙產業和經濟林結構調整,負責林草沙和經濟林產業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監督檢查沙漠旅遊及沙產業的開發利用,對森林生態旅遊建設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木材及其製品的運輸及經營加工監督檢查。
  (九)負責落實全旗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控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監督檢查災後治理及災後植被恢復。必要時,可以提請旗應急管理局,以旗應急指揮機構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指導全旗森林、草原、濕地相關行政執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全旗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旗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和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旗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及維護林業、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草原承包經營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退牧還林還草和天然林保護工作,監督公益林保護建設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
  (十二)提出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監督林業和草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全旗林業和草原國有資產,按規定組織申報重點生態建設項目。參與擬訂全旗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和投資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編制全市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
  (十三)指導並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科技、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烏拉特中旗林業和草原局應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宣傳、保密、檔案、督查、信訪、信息、黨務、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精神文明建設和意識形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聘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旗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治沙造林股。擬訂全旗國土綠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荒漠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綜合管理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飛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荒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
  (三)森林資源管理股。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森林資源。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執法工作。
  (四)草原監督管理股。擬訂全旗草原生態保護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草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處置破壞草原重大案件。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草原功能區劃定工作。監督管理草原旅遊相關工作。擬訂草原生態保護修復與合理利用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防沙治沙規劃。指導草原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補償工作。負責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導草原休牧、輪牧工作,組織開展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負責指導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草原鼠兔病蟲等有害生物災害防止和預測預警。組織開展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指導基層草原站的建設和管理。
  (五)改革發展和產業股。組織指導集體林權制度和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的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牧區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
  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林業和草原、沙產業及經濟林產業化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和草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行業管理。貫徹落實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
  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負責林木種子、草種監督檢驗工作。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林業草原安全生產。
  (六)規劃財務股。擬訂全旗林業和草原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及重點生態工程和項目實施。編制下達年度生產計畫。參與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組織申報並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部門預算、統計信息、審計稽查、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所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七)保護地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股。擬訂濕地資源保護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重要濕地和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國家、自治區和市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起草各類自然保護地保護髮展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地旅遊開發。

人員編制

烏拉特中旗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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