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市、旗委政府相關決策部署。研究擬訂烏拉特中旗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政策措施,加強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陣地意識形態安全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貫徹落實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統籌規劃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事業、產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視體制機制改革。負責全旗體育彩票監督管理。
(三)指導、管理全旗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組織、指導全旗重大藝術演出活動。指導並推動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四)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公共服務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深入實施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惠民工程。指導、監督全旗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加強並扶持農牧區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事業建設和發展,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五)統籌規劃全旗民眾體育事業發展,推行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隊伍制度建設。管理指導全旗性體育社團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六)統籌規劃全旗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規劃競技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指導協調競技體育訓練。指導運動員隊伍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
(七)組織參加國際、國內、自治區、市重大比賽,主辦全旗綜合性體育比賽。制定並頒布競賽規程,管理全旗性比賽和裁判員隊伍。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八)統籌規劃全旗青少年體育發展,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加強青少年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動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貫徹落實文物和博物館管理法規規章,擬訂全旗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按許可權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報批工作。協調和指導全旗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工作,依法組織督查督辦文物違法案件。指導全旗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
(十一)統籌規劃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視產業融合發展。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組織烏拉特中旗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體育、旅遊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視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四季旅遊工作。推進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視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實施相關行業標準。
(十二)指導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視市場健康發展,對市場經營、安全生產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
(十三)指導、監管全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旗性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體育、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四)指導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行業、文物和博物館人才開發和隊伍建設。
(十五)指導和管理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交流合作與宣傳、推廣工作,企業文化、體育、旅遊對外交流活動。
(十六)負責依法對旅遊市場秩序、旅遊經營活動、旅遊設施和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規範旅遊企業、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受理旅遊投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監管,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七)按許可權負責旅行社設立的初審。負責全旗旅行社導遊、領隊及旅行社的監督管理。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建設、旅遊行風建設和旅遊行業協會工作。
(十八)指導全旗旅遊行業標準化建設。監督實施旅遊企業、旅遊設施、服務質量、旅遊產品等方面標準。指導星級飯店、旅遊景區、農(牧)家樂與鄉村旅遊的創建和評定工作。
(十九)指導、協調全旗性廣播電視主題宣傳、專題宣傳和重大宣傳活動。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和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與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全旗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
(二十)負責對全旗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按許可權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
(二十一)負責推進全旗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二十二)指導、推進全旗文化、體育、旅遊科技創新發展,組織擬訂全旗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十三)負責對全旗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旗應急廣播體系建設。
(二十四)負責全旗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系統重大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指導、協調全旗廣播電視系統安全播出、預防處置突發事件和保衛工作。
(二十五)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檔案史志、信訪、保密、政務公開、應急管理、安全保衛、軟體正版化、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指導、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統籌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承擔文化、體育、旅遊、廣電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職稱評定、幹部考核、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按許可權承擔全旗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資格管理相關工作。
(二)文化和旅遊股。擬訂全旗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旗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活動,實施文化公益服務項目和工程。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申報、評審等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建設。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指導民眾文化和專業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民間藝術之鄉和文化志願服務隊伍建設。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和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藝術創作和藝術培訓,組織實施重點題材藝術創作項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大型文藝活動和藝術展演等。
承擔全旗文化、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工作。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旅遊景區、鄉村(牧區)旅遊接待戶建設。指導文化公園建設。負責全旗重大文化、旅遊節慶活動的宣傳方案策劃,承辦全旗重大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
(三)文化遺產保護股。擬訂全旗文物保護、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文物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旗文物保護、研究、管理、搶救、維修、展覽、宣傳等業務工作。指導、管理全旗文物考古工作,承擔全旗各級各類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重要遺址的保護管理。組織協調全旗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協調、指導全旗博物館展覽等業務管理工作,按許可權承擔全旗博物館有關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旗各級各類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和評審工作,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的組織協調、策劃、宣傳和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體育股。擬訂全旗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推行全旗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開展全旗民眾性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組織實施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推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發展。管理指導全旗體育社團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研究擬訂全旗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和運動項目設定、布局和競賽計畫,制定實施全旗性體育競賽規程。指導全旗體育訓練競賽、運動員隊伍建設、體育科研工作和訓練基地發展。組織承辦參加國際和國內重大比賽,承辦全旗綜合性體育比賽。負責開展反興奮劑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和競賽計畫,管理全旗青少年業餘訓練工作和體育競賽活動。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負責全旗青少年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旗體育產業發展政策,指導健身休閒、場館服務、體育用品銷售等產業發展。負責編制全旗體育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全旗體育產業發展。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實施體育標準化建設的工作。指導和管理全旗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全旗體育產業統計等工作。承擔體育彩票銷售工作監督管理。
(五)綜合管理股。貫徹落實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法制建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以及行政處罰聽證、涉外法律事務、普法宣傳教育等工作。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旗涉及文體旅遊廣電方面的工作任務。
擬訂文化體育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對全旗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管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公共文化、體育、旅遊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任務。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督辦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舉報投訴。負責指導、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指導、監督全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旗性文化旅遊市場重大案件。擬訂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視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產業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體育、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文化體育和旅遊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推進文化、旅遊產業信息化建設,負責文化、體育、旅遊產業統計工作。指導各類文化、體育、旅遊產業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指導文化、體育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
指導、監管全旗電視劇製作、電視劇產業發展。監管全旗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節目製作機構及境外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協調推進全旗廣播電視“戶戶通”、邊境地區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國內衛星接收設施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率、頻道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建立與撤銷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組織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監管信息網路、IPTV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指導廣播電視機構開展融媒體建設,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協調推進三網融合。
人員編制
旗文體旅遊廣電局行政編制為9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
現任領導
局長:史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