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鄂爾多斯市黨委、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審旗機構改革方案》和烏審旗印發的《烏審旗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烏審旗醫療保障局是烏審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審旗醫療保障局貫徹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市委和旗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局長為張東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審旗醫療保障局
- 辦公地址:烏審旗嘎魯圖鎮政務服務中心五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落實自治區、市關於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方面的政策規定,研究擬訂全旗醫療保障發展規劃、方案、實施辦法等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
(二)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全旗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落實上級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落實和監督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
(五)貫徹落實上級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擬訂全旗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落實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落實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落實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合作交流。
(九)負責旗本級醫療保障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依規查處全旗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十)完成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策宣傳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旗醫療保障局機關依申請行政許可、確認、獎勵、給付事項的受理、審批、轉報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准、備案等工作。負責協調、各業務股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組織政策調查研究,承擔協調改革方面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
落實醫療保障籌資、待遇政策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商業補充保險、醫療救助、醫療保障扶貧等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落實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擬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定點醫藥機構準入管理政策規定,負責醫療保障待遇審核工作。落實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實施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落實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國家、自治區、市相關要求,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貫徹落實上級藥品、醫用耗材價格政策和監督實施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組織編制全旗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落實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負責醫療保障基金的撥付、支付工作。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依規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人員編制
烏審旗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烏審旗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烏審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烏審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張東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