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規章,落實市關於衛生健康等方面的政策規定,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編制並實施區域衛生健康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三)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實施國家免疫規劃,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貫徹落實愛國衛生方針政策。
(五)負責全旗老年健康工作。組織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全旗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六)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貫徹執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配合上級部門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相關工作,為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牽頭《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有關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以及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規則、服務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九)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貫徹執行地方計畫生育相關制度、措施。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則和政策措施,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一)保障和促進蒙醫藥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及相關產業的改革發展與對外交流合作,推進蒙醫藥中醫藥傳承創新和振興發展。
(十二)負責旗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旗本級衛生、健康領域行政執法工作,辦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四)完成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健康烏審建設,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牧區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旗民政局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工作的有關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旗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配合上級部門做好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工作,會同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旗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旗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旗醫療保障局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黨建辦公室、財務審計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電子政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健康人才發展規劃,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經濟政策,實施政府財會制度、政府採購制度。承擔機關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監督工作。承擔公立醫院的資產、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健康烏審建設協調推進工作,組織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規劃和配置資源,負責全旗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和衛生健康統計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開展人口文化建設,規範衛生健康宣傳品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健康服務熱線受理工作,負責輿情監控和應對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負責公立醫院黨建工作。
(二)醫政醫改綜合監督股(信息化股)
擬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負責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工作。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和醫聯體、醫共體(城鄉衛生一體化)工作。負責醫改政策、經驗、信息整理分析,承擔醫改重點指標數據監測、報送、通報等工作。擬訂實施衛生健康法治建設規劃;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等綜合監督,監督檢查衛生健康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負責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衛生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負責綜合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執法行。擬訂執行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的監督,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承擔全旗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
(三)中醫藥和科教愛衛股
負責中醫藥管理綜合辦公、規劃財務、政策辦法和綜合監督、文化建設、新聞宣傳、健康促進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中醫藥理論、醫術和藥物發掘、保護和利用,組織實施中醫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推廣和中醫藥對外交流合作。管理中醫藥相關社會組織。負責中醫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和臨床用藥管理、評價,推進中醫藥改革發展和能力提升,指導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蒙中醫藥服務。擬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指導學科建設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工作。
(四)疾控婦幼和基層衛生健康股(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全旗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擬訂全旗婦幼衛生健康政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預防愛滋病工作。負責組織對節育手術的技術鑑定和善後處理工作。擬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和健康扶貧工作。承擔全旗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五)人口家庭與老年健康股(行政審批股)
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負責計畫生育工作其他職能職責。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委機關依申請行政許可、確認、獎勵、給付事項的受理、審批、轉報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准、備案等工作。負責協調各業務股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
人員編制
烏審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主任1名(兼任旗中醫藥管理局局長、旗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3名。
其他事項
烏審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烏審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烏審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8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主任:斯慶圖娜拉
所獲榮譽
2020年4月,被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命名為“第九屆自治區文明單位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