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審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5號)精神,設立烏審旗民族宗教事務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審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5號)精神,設立烏審旗民族宗教事務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辦理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資質認定職能。
(二)增加蒙漢文牌匾製作廠家資格認定職能。
(三)增加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範圍內改建或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網點、舉辦陳列展館、拍攝電影電視片的審批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全旗有關民族、宗教、蒙古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擬定全旗有關民族、宗教、蒙古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規定,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加強對國家、自治區、市、旗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與督促檢查;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和指導蘇木鎮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科技培訓,加大少數民族脫貧的力度。
(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全旗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和依法制止、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加強對宗教的依法管理工作;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制度相適應。
(四)研究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擬定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負責少數民族專項貸款和專項資金項目的帥選、分配、管理和使用;負責調查研究農村、牧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
(五)配合上級民委有關部門,組織對旗少數民族民眾權益狀況、少數民族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
(六)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研究旗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工作。
(七)管理全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負責蒙漢兩種文字市面用文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在教育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全旗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旗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九)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指導旗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做好機關會議的組織、檔案起草辦理、文秘、信息、檔案、信訪、接待、財務、統計、採購、車輛、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做好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
(二)蒙古語文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及管理,組織開展國家、自治區有關蒙古語文的科研課題公關和學術活動;監督檢查自治區審定通過的蒙古語名詞術語的使用工作;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全旗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全旗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巨觀管理全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組織研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負責蒙古語文市面用文執法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文字翻譯、出版工作。
(三)民族經濟辦公室
組織分析全旗民族經濟運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組織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自治區、市、旗對此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協助推進地區科技發展和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合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承擔上級民委交辦的有關調研任務;配合旗扶貧管理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的有關事宜;對困難少數民族實施臨時救助。
人員編制
旗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