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審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審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5號)檔案精神,設立烏審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審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5號)檔案精神,設立烏審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管理、城市排水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燃氣企業行政許可、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職能。
(二)增加商品房預售許可、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審批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建設行政管理和城鎮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建築裝飾裝修業、市政公用事業及建築節能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全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城鄉規劃和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旗城鄉規劃政策,負責起草制訂全旗城鄉規劃和規劃管理的實施辦法、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城鄉規劃區域內建設項目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依法組織編制、審查全旗城鎮體系規劃和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各蘇木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及文化遺產地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全旗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審查及規劃區內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的編制、測繪、地理信息及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住房保障、房地產開發、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地產行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旗保障性住房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企業和物業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企事業單位住房建設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設、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市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管理、城市排水許可(核發、變更、延期)、燃氣經營許可、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許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核發、變更)、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市政道路、橋樑、公用管線(供水、排水、燃氣)等城市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查、報批、投融資、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全旗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擬訂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負責研究和制訂全旗村鎮建設的產業政策和管理辦法;參與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指導建制鎮、集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監督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村鎮遷建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對全旗範圍內的建築活動(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全旗建築活動;監督實施工程報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法律、規定並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各項標準及規範;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實施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七)擬訂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責任。貫徹執行建設系統應急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營安全的監督工作;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新建建築節能管理、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套用及建設科技管理和推廣等工作。擬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轉化,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評審上報。負責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推廣套用,負責徵收和使用管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審核有關項目,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新型牆材統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新型牆體技術改造和示範項目等。
(九)負責建築業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企業、商品混凝土企業和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機構及園林綠化企業、燃氣經營企業、燃氣器具安裝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外進建築業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機構和園林綠化企業、燃氣經營企業的入境備案管理。
(十)組織指導全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和從業資格、職業技術的培訓、考試、鑑定、崗位資格證書的綜合管理,擬定教育培訓規劃和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十一)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起草文稿並負責檔案核稿工作;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協調、籌備工作;承擔機關規章制度建設、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文書檔案等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衛、保密、文檔管理工作;負責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組織局屬單位的公益活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資、統計、機構編制、檔案管理和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培訓以及後備幹部培養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考核評聘、繼續教育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評定工作;負責系統黨群工作。
(二)城鄉規劃辦公室
負責全旗城鄉規劃區域內建設項目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依法組織編制、審查全旗城鎮體系規劃和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各蘇木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及文化遺產地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全旗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審查及規劃區內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的編制、測繪、地理信息及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旗保障性住房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全旗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全旗住房保障體系,推進全旗各類保障性住房工作;負責房地產企業和物業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企事業單位住房建設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設股
依據有關城市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主管城市市政、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城市建設過程中的監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市政道路、橋樑、公用管線(供水、排水、燃氣)等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建設工作;負責全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管理、城市排水許可(核發、變更、延期)、燃氣經營許可、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許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核發、變更)、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旗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營的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全旗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參與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五)村鎮建設股
擬訂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負責研究和制訂全旗村鎮建設的產業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建制鎮、集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監督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村鎮遷建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村鎮道路、橋樑、環衛、園林綠化、公用管線(供水、排水、熱力、燃氣)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初審和指導工作。
(六)工程建設與建築業管理股
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旗建築活動和執法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建築市場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擬訂規範工程報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建設施工和監理契約、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和工程監理工作,組織參與本地區重大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本地區建設工程項目質量評優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施工和監理契約、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機構和檢測試驗資質的初步審查和從業人員的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性定額、標準、造價和技術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擬訂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企業的管理和外進建築企業的入境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執業人員管理;指導建築業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上報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工程總承包、建築勞務管理。負責建築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以及配套安裝工程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管。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擬訂全旗建築裝飾裝修行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業裝飾裝修執業人員的管理和外進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入境備案管理;指導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組織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報批;負責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並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求援;負責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管;負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參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監督管理、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綜合管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七)建築節能和新型牆體改革管理辦公室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組織實施建築新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畫,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負責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並實施新技術、新產品的登記備案管理;負責組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管理;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八)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旗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的收繳、劃撥、調節和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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