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地主富農摘帽(1979年1月)

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分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除極少數堅持反動立場、至今還沒有改造好的人以外,凡是多年來遵守政府法令、老實勞動、不做壞事的地主、富農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壞分子,經過民眾評審,縣革命委員會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給予農村人民公社社員的待遇。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農村人民公社社員,成分一律定為公社社員,享有同其他社員一樣的待遇。他們在今後入學、招工、參軍、入團、入黨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應看本人的政治表現,不得歧視。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社員的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應一律為社員,不應再作為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經此,全國有440萬人被摘掉地主、富農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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