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共二十一條,發行之日即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炎陵縣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炎陵縣
第一條為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加強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保證我縣城鄉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炎陵縣行政區域範圍內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拆除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設,是指單位或個人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四條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應堅持預防、制止、拆除三者並重和公開、公平、公正執法的原則。
第五條縣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是全縣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單位。
縣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以委託執法的形式將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具體工作委託給炎陵縣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以下簡稱縣拆違大隊)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第六條縣城規劃區域內違法建設的預防、認定、制止和拆除工作由縣規劃部門委託給縣拆違大隊組織實施。
縣拆違大隊以委託單位的名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縣城規劃區域內違法建設的預防、認定、制止和拆除,並指導和協助鄉鎮拆除違法建設工作。
第七條縣城規劃區以外的違法建設的預防、認定、制止和拆除工作,法律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有執法主體資格的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法履職;法律未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其違法建設的預防、認定、制止和拆除工作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城規劃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自身法定職責,做好其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預防和制止工作,參與強制拆除違法建設。
各村(居)委會、組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民眾思想工作,及時掌握和報送違法建設情況,並配合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拆違大隊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善後工作。
第九條成立由政府辦、法制辦、監察、規劃、國土、公安、城管、住建、房產、財政、水利、公路、拆違、消防、交警、自來水、電力、電信、廣電、工商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的領導小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聽取關於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情況匯報,及時掌握違法建設和拆違工作的實際情況。
(二)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提出查處違法建設的意見和要求。
(三)組織、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信息共享、團結協作。
(四)組織和領導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行動。
(五)組織和協調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條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規劃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城鄉規劃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認定和查處工作,參與強制拆除違法建設。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城鄉規劃區範圍外違法建設的認定和查處工作,參與強制拆除違法建設。
(三)住建部門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依照規定無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除外),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四)房產部門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的違法建築,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發證。
(五)城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協助縣拆違大隊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六)消防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對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建築進行嚴厲打擊並予以拆除。
(七)縣水利、公路部門應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及相關法律規定,協助做好預防、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的工作。
(八)工商、食品藥監、衛生、文化、廣電、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不得為利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相關證照。
(九)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協助查處違法建設,及時制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對嚴重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帶離現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十)監察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對在預防、制止和拆除違法建築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
(十一)新聞媒體部門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的輿論監督,及時將違法建設有關情況通過媒體予以公開。
各相關單位和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驗收、備案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告知縣拆違大隊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縣財政部門負責拆除違法建設的專項經費保障。由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實際進行審定,對拆除違法建設實行"一拆一批"制。
第十二條鼓勵舉報違法建設,縣規劃、國土資源、拆違大隊及違法建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受理、依法直接或移送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第十三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應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並對違法建設的後果承擔責任。違法建設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主管部門負有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拆除違法建設的責任。
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四條違法建設內的物品,違法建設當事人應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後在規定時間內移挪他處。拒不履行者,在強制拆除時,有關職能部門可將物品暫時移挪他處封存保管或依法採取其他措施,並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領取,逾期未領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程式進行處理。必要時,應申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第十五條被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當事人應承擔拆除違法建設的費用,拒不支付拆除費用的,依法予以追繳。
第十六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外,相關部門暫停辦理該當事人新的建設項目:
(1)暴力抗拒拆違執法的。
(2)不支付強制拆除費用的。
第十七條對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據法律及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對於相關職能部門及個人的違法審批行為和在預防、制止、拆除違法建設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違法建設的認定、組織拆除、防範和制止以及監督、考核等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複議或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