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治工程專業

災害防治工程,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單位的資格管理,維護勘查—設計單位的正當權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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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介紹

災害防治工程,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單位的資格管理,維護勘查—設計單位的正當權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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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項目管理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分析當前項目管理的難度,提出基於W ebServer的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的基本思路、系統網路平台的構建、系統技術的構成以及系統的主要功能,闡述系統實施的關鍵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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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確保防治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本辦法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並持有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過有效地質工程手段,改變地質災害發生、發展的過程,以達到減輕或防止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等條件,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部門,負責甲級、乙級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部門,負責丙級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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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第五條 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二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於二分之一。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 15%;
(四)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註冊資金12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二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於二分之一。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註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工程技術骨幹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二)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第八條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承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
(一)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二)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三)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分級(規模)參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等級表。見附表(略)。
第九條 各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在限定的承接工程範圍內從事業務活動,不得越級承接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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