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痕跡檢驗

痕跡本身屬於物證,但有別於可以獨立存在的實體物證。痕跡本身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依附於一定的物體上,那么這個帶有某種痕跡的物體就應稱為物證,就是因為在這個物體上面存在具有某種證明作用的痕跡。因此在火災現場勘查中合稱為痕跡物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火災痕跡檢驗
  • 外文名:huozaihenji
概念及形成,主要任務,概念提出,常見分類,

概念及形成

1.1火災痕跡物證的概念
火災痕跡物證是指證明火災發生和經過的一切痕跡和物品。它包括由於火災的發生和發展而使火場上原有物品產生的一切變化和變動。1.2火災痕跡物證的形成
火災痕跡物證的形成,除了證明火災原因的那部份痕跡物證外,其餘都為火災作用的結果,這種火災作用有直接的和間接的。直接作用如火燒、輻射、煙燻等;間接作用的如建築物構建的倒塌、碰砸等。證明火災原因的那部份痕跡物證,有的是人為的,有的是自然形成的。從各種痕跡機理看,由於火災作用形式不同,形成痕跡物證的的原物品的物理、化學性質也就不同,在火災中有的主要是發生化學方面的變化,有的主要是發生物理方面的變化,也有兩都具備。各種痕跡都有一定規律性和特殊性,其特殊性,是解決火災現場問題的關鍵。
1.3火災痕跡物證的證明作用
痕跡物證是以其存在的情況、形狀、質量、特性等來證明火災事實的。火場各種痕跡物證,根據不同的形成遺留過程和特徵,可直接或間接證明火災發生時間、起火點位置及火災原因、擴大的過程、蔓延路線、火災危害結果。某些痕跡物證兼有兩種以上的證明作用。

主要任務

現場勘查的主要任務是圍繞確定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查明火災責任、核查火災損失收集痕跡物證。

概念提出

火災現場勘查,其主要工作為三個方面,一是收集證明起火部位的痕跡物證;二是收集證明起火點的痕跡物證;三是收集可能引發火災的痕跡物證,進行判別,找出可能引發或引發火災的痕跡物證。對於火災現場,如果能夠收集到以上三方面的證據,無疑是一次成功的調查工作,在現場勘查工作中,火災調查人員發現或提取到相關痕跡物證,由於火災現場痕跡物證的特殊性,往往不明白其證明作用,收集到的痕跡物肯定能證能證明什麼或對其證明作用產生懷疑,其主要原因在於缺乏系統的火災痕跡物證證據體系。絕對痕跡物證和相對痕跡物證的提出,將從一定程度上解決困擾火災現場勘查工作的一部份問題。
什麼是絕對痕跡物證和相關聯痕跡物證,絕對痕跡物證指至少能夠直接證明起火部位或起火點、可能證明火災原因的痕跡物證。絕對痕跡物證可以是單個證明,也可以是多個證明。在多個痕跡物證證明中,每一個都有其獨立的一定的證明作用。如,在某個現場中木質木樓板被埋壓位置被火燒形成炭化缺失孔洞,以此處為中心其餘位置雖炭化,但未燒穿,此缺失孔洞可以認為是絕對痕跡物證,起火點應在此處,起火部位應在此孔洞周圍。
相關聯痕跡物證指雖不能直接證明起火部位或起火點、火災原因,但可以通過其痕跡特徵聯繫其他相關聯知識,(如燃燒原理),證明起火部位、起火點或火災原因的痕跡物證。相關聯痕跡物證獨立不具有證明作用,只有兩種(個)或兩種(個)以上才具有實質證明作用。如勘查人員到場後對火勢大小的外在描述等,雖對燃燒物種類及起火部位有一定證明作用,但不能準確證明起火物或起火部位,再如在某個現場中,勘查人員發現某個可燃構件被火燒一面炭化重,一面輕,由於受火場可燃物及撲救的影響,此單個痕跡物證可能不具有任何證明作用,只有對多個此類痕跡物證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其規律,才能起到證明起火部位或起火點的作用。此類相關聯證據對於指導勘查人員查找起火部位、起火點或火災原因有重要作用。如果相關聯證據收集足夠準確、量足夠多,往往很多時候在複雜現場調查中,能夠為準確調查起火原因提供巨大作用。

常見分類

根據火災現場勘查實際情況,可以把痕跡物證分為普遍適用絕對痕跡物證、個案中絕對痕跡物證、相關聯痕跡物證三類。
2005年10月16日,昆明市一居民住宅發生火災,造成一人死亡,經勘查,此次火災現場特徵如下:一是僅床上著火;二是在床中部右側被燒成一孔洞,此處床板燒穿,形成深度炭化痕;三是死者右手掌嚴重炭化,燒損程度重於屍體其餘各處,;四是經檢驗死者系煙燻致死,血液內酒精超標。
四是起火床上未發現其化痕跡物證,從以上特徵來看, 床中部右側被燒成一孔洞,此處床板燒穿,形成深度炭化痕系一陰燃痕跡,是一證明起火點的絕對痕跡,也是可能證明火災原因的絕對痕跡物證。死者右手掌嚴重炭化,燒損程度重於屍體其餘各處,此為相關聯痕跡物證,單個物證不能明確證明,必須聯繫手掌處陰燃痕跡才可能證明起火原因。床下右側發現一次性電子打火機一個,左側床頭櫃處有香菸一包,已開封,內有香菸12支,此為相關聯痕跡物證,單個無任何證明作用,必須聯繫上面兩個痕跡才體現出其重要證明作用。
4.1 普遍適用絕對痕跡物證
由於火場建築結構、火災荷載、撲救作用、火源及周圍可燃物差異,各個具體火災現場絕對痕跡物證差異較大,但又存在相相似的可以證明起火部位、起火點、火災原因的痕跡物證,如:
起火部位處“V”型痕:起火部位處“V”型痕可以證明此處為起火點。
弱火源陰燃痕跡:可以證明起火部位、起火點或初步火災原因。如菸頭、受熱、蓄熱自燃;
火災前玻璃外力擊碎痕:可以證明火災原因;
助燃劑燃燒痕:可以證明起火點、火災原因;
電氣線路(設備)一次短路灼傷痕:可以證明起火點及火災原因;
金屬結構變形痕:可以證明起火點及火勢特徵,大面積倒塌、變形均勻多為明火引發。某一點變形嚴重,倒塌梯度明顯,多為弱火源或陰燃引發;
混凝土及磚結構硬度變化痕跡物證:可以證明起火部位及起火點
4.2 個案中的絕對痕跡物證
由於火災現場破壞嚴重,部份痕跡物證在個別火災現場中出現,且此類痕跡物證對起火部位、起火點或火災原因有一定獨立證明作用。對此類痕跡要針對個案具體分析。
4.3 相關聯痕跡物證
實際現場勘查中,往往絕對火災痕跡物證不容易發現或由於燃燒及撲救影響可能會破壞,此類複雜現場,對相關聯痕跡物證收集特別重要。大量相關聯痕跡出現往往研究其規律,將能發現能證明起火部位、起火點、火災原因的痕跡物證。責任編輯中鼎網周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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