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榮貴,男,漢族,1962年10月生,甘肅景泰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歷史學碩士。曾任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
2019年9月26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火榮貴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火榮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火榮貴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景泰
- 出生日期:1962年10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9.09——1981.08 ,張掖師範專科學校中文專業學習;
1981.08——1986.02 ,甘肅省農墾總公司秘書兼團總支副書記;
1986.02——1991.07 ,甘肅省農墾總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兼經濟師、《農墾志》編輯室副主任、副主編;
1991.07——1993.03 ,甘肅省農委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0.08——1992.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3.03——1995.11 ,甘肅省政府辦公廳農林處、駐上海辦事處、秘書處副處級幹事;
1995.11——1997.11 ,甘肅省政府辦公廳秘書處副處長(正處級);
1997.11——2001.06, 甘肅省政府辦公廳秘書處處長(其間:1997.09——1999.07,在蘭州大學歷史系世界史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1.06——2004.09 ,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
2004.09——2007.03 ,甘肅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7.03——2010.01 ,甘肅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主任;
2010.01——2011.01 ,甘肅省武威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01——2017.04 ,甘肅省武威市委書記;
2017.07——2018.09, 政協甘肅省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
黨的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甘肅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13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訊息:政協甘肅省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火榮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9月21日,政協甘肅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火榮貴不再擔任政協甘肅省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19年1月10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訊息:經甘肅省委批准立案的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火榮貴嚴重違紀違法案,甘肅省紀委監委已審查調查終結。
現已查明,火榮貴在擔任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甘肅省政府副秘書長、甘肅省政府辦公廳主任、武威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陽奉陰違,自行其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違背中央決策另搞一套;搞團團伙伙,經營政商小圈子,抱團謀利;不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對抗組織審查調查;辱罵毆打領導幹部和身邊工作人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接待;長期占用賓館高檔套房;經常出入私人會所;違規公款購買、贈送貴重禮品。違反組織紀律,搞一言堂,個人拍板決定重大事項;隨意、頻繁、大量調整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利;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和特定關係人經營謀利提供幫助;搞權色交易。違反民眾紀律,干涉民眾生產經營自主權,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市場經濟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帶壞家風。涉嫌受賄犯罪;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火榮貴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地方主要領導,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泯滅,黨性原則缺失,權力觀、政績觀、道德觀嚴重扭曲,心無戒懼,蔑視紀律紅線,膽大妄為,踐踏國家法律,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交織,違紀問題與違法問題並存,六大紀律項項違反。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是典型的“兩面人”;蠻橫霸道,把主政地方視為私人領地和獨立王國;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追求轟動效應,盲目鋪攤子、上項目,給任職地方造成嚴重損失和沉重債務負擔。嚴重破壞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破壞“親清”政商關係,嚴重破壞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嚴重破壞任職地方政治生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暨甘肅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甘肅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火榮貴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甘肅省武威市原市委書記、政協甘肅省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火榮貴(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甘肅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火榮貴決定刑事拘留,並將該案交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定西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火榮貴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政協甘肅省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火榮貴(正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向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火榮貴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定西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火榮貴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7月18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火榮貴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
甘肅省定西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火榮貴利用擔任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兼省信息化辦公室主任、省政府辦公廳主任、武威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土地審批、項目合作、資金使用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300餘萬元。
2016年9月,被告人火榮貴應一私營公司負責人的請求,指使某國有公司負責人將公款人民幣5000萬元借給該私營公司用於經營活動,借款到期後歸還人民幣100萬元,其餘本息未歸還。
2012年9月,被告人火榮貴指使相關人員將1300餘萬平方米國有未利用沙漠地無償劃撥給某私營公司用於貸款抵押。該公司以其中的660餘萬平方米沙地作為抵押,從銀行貸款人民幣3億元。貸款到期後,該公司仍有本息人民幣2.5億餘元未歸還。2018年6月13日,銀行將此2.5億餘元作為不良資產處置給某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人民幣8100餘萬元的價格予以轉讓,造成損失人民幣1.7億餘元。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火榮貴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事實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定西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民眾、新聞媒體及被告人親屬等10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9月26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火榮貴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火榮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火榮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兼省信息化辦公室主任、省政府辦公廳主任、武威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334.7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指使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5000萬元歸他人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指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他人公司無償劃撥13333333.4平方米國有未利用沙漠地用於銀行貸款,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鑒於被告人火榮貴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主動退回部分受賄財物,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