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灌雲縣城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灌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灌雲縣城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撰寫時間:2016-10-20
信息索引號
014289132/2016-00458
分類
建設規劃,城鄉建設(含住房),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公開日期
2016-10-20
發布機構
灌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號
灌政發〔2016〕131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雲縣城市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十五屆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灌雲縣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灌雲縣城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推進城市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營造市容整潔、環境優美、特色鮮明、宜業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縣城規劃區及鄉鎮(街道)集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各相關部門及各鄉鎮(街道)為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交通秩序、規劃建設、違建治理、環境保護等實施的管理。
第三條城市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服務為先、依法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細化標準、整合資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實現城市管理由單一變為綜合、粗放變為精細,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協調統一、科學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條完善城市管理委員會組成機構及組成人員,充分發揮職責,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六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縣直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願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八條城市管理工作實行相關管理單位各司其職與相互協作、共同管理的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疏堵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九條縣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縣城管部門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縣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夜景亮化等相關事項的管理工作;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縣住建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市政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園林綠化的養護管理工作;負責管線管理工作;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查處
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監管工作。
(三)縣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負責勘定機動車臨時泊位並施劃泊位線,在禁泊限行區域醒目處設立標誌標識;負責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會同城管部門做好渣土運輸管理整治;參與道路規劃、城市建設與道路有關的停車泊位、交通設施規劃與審批。
(四)縣交通部門負責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制定道路運輸政策,維護道路運輸秩序;指導道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負責對公交站台等客運設施上的非法廣告、亂貼亂畫進行徹底剷除、清洗和對破損的客運設施進行修復更新工作;負責縣道路面和邊坡、路基、防護設施的集中整治工作;負責城區非法客運車輛的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河道水體保潔。
(五)縣水利部門對縣城區縣管河道內漂浮物等垃圾進行清理,對重點河段定期做好清淤、換水工作。
(六)縣衛計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管理規範和標準;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或超範圍經營違法行為;依法吊銷或變更清理整治對象的營業執照或經營地點;依法查封扣押非法經營的物品;督促市場主辦方落實管理責任、履行管理義務、維護好集貿市場內經營秩序,依法查處集貿市場違反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經營行為;配合城管等部門依法取締露天非法經營攤點、做好廢舊收購站的清理整治工作;負責對全縣餐飲單位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加大食品安全檢查。
(八)縣環保部門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九)縣教育部門負責對學生的教育宣傳,引導學生樹立城市意識、衛生意識和文明意識,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校車、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
(十)縣旅遊部門牽頭負責提升旅遊環境;負責旅遊業安全和服務質量監管。
(十一)縣財政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資金的統籌安排及使用監管。
(十二)縣監察部門負責對縣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問責。
(十三)縣宣傳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宣傳引導、氛圍營造及輿論監督工作。
第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轄區內城市管理的主體,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對轄區內城市管理事務負全責,負責落實城市管理各項任務和年度目標,計畫、組織、協調本區域城市管理活動,管理監督城市管理經費使用,對轄區內村莊、居住點及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考核、獎懲。組織相關執法部門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開展法律、法規和城市管理規範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村(居)委會負責社區、村居內市容環境的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單位抓好沿街商戶“門前三包”工作;組織居民參與社區物業管理、進行文明宣傳、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等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供水、排水、供電、熱力、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專營設施權屬單位負責相關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第三章管理內容和標準
第一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並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規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原設計風貌、色調;
(三)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應當統一規範並保持其安全、整潔。空調外機與地面距離不得小於二米。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總體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商鋪門前、人行道、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雜物。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禁止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臨時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行政許可。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禁止擅自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求,確需臨時堆放物料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行政許可。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經批准挖掘道路進行施工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樑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繼續違法經營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以及製作、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經營設施的,責令拆除違法經營設施。
第二十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與區域建設和城市建設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城市橋樑和立交橋的;
(二)利用行道樹、綠化帶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四)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二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節日慶典等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二)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件;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或者未履行安全防範義務;
(四)未按照規定設定門頭店招、標識標誌。
違反上述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用於發布商業廣告的廣告泊位,公益廣告所占比例不低於20%;建築圍擋公益廣告所占比例不低於50%。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市容貌的,設定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禁止擅自在建(構)築物的外牆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塗寫或者刻畫。違反上述規定的,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使用通訊工具從事上述行為的,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暫停其使用通訊工具。
第二十六條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方便民眾的原則建設農貿市場,配套建設停車、排水、公廁、垃圾收運、消防等設施,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流動攤販、商販應當進入農貿市場(便民市場)經營。
第二十七條居民小區公共服務設施按照標準和相關規劃建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禁止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禁止亂拉亂接各種線路,禁止堵塞通道。
禁止樓道內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禁止毀綠種菜、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規定採取防疫等措施。
寵物外出到公共場所的,必須由寵物管理人(權屬人)牽放,寵物管理人(權屬人)不得隨意放任寵物外出,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糞便的,寵物管理人(權屬人)應及時自行清理至垃圾桶。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應當做到文明施工,按照規定設定施工圍擋等安全設施和公益廣告,封閉施工,及時灑水降塵,對裸露土地採取綠化、苫蓋等措施。
違反建築工地管理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場所;
(二)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糞便;
(三)收舊、車輛清洗、維修、飲食等單位或者個人污染環境;
(四)在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飼養寵物和信鴿污染環境的;
(六)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上述第(一)(四)(五)項規定的,可以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二)(三)項規定的,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六)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新建公廁全部達到二類以上標準,現有公廁符合條件必須改造成二類以上標準,確實無法改造的,應加強管護,確保內部設施齊全,實行專人管理,保持清潔衛生無異味。
有條件的沿街商業單位廁所應當向社會開放,並在顯要位置設定標識牌。
第三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垃圾分類收集處理,逐步實行垃圾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
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禁止隨意傾倒、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
第三十三條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違反上述規定的,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城市開發建設、城中村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加強城區河道水域及沿河衛生管理,禁止下列影響河道衛生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沿河區域開展餐飲、食品加工等污染水體的經營活動;
(二)擅自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三)在沿岸種植蔬菜、飼養家畜家禽;
(四)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五)向沿河綠化帶、河道丟棄廢棄物或者傾倒垃圾;
(六)擅自排放污水或者設定、擴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縣城區建築垃圾實行“誰產生誰清運”的原則。
建設單位需要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到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手續。回填工程基坑、窪地等需要受納建築垃圾的,受納單位應當到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三十七條運輸單位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一)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和監測等管理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符合要求的駕駛人員;
(四)承運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噴印所屬承運企業名稱、標誌及編號,車身顏色相對統一;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系統;具備完整、良好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合格;
(五)承運建築垃圾運輸業務,必須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速度,全密閉運往指定的處置場地;
(六)承運砂石、工程渣土、工程泥漿、預拌商品混凝土等運輸業務的工程車輛,應當參照承運建築垃圾車輛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禁止下列建築垃圾處置行為:
(一)擅自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
(二)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沿途泄漏、拋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
(三)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的單位處置;
(四)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以及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
違反上述第(一)項規定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二)項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組織作業單位及時清除,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反上述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報縣城市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衛生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可以處以應建配套設施工程造價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未建的配套設施由所在地政府建設;
(四)市場、車站、碼頭、船舶及攤主未按照規定設定垃圾收集容器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園林綠化管理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損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因緊急搶修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訊等公用設施挖掘道路或修補圍牆而損毀綠地綠化苗木的單位或個人,在完成施工後限期要求恢復綠地原狀。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三)放養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採摘花草、踐踏草坪;
(五)砍伐樹木、破壞古樹名木;
(六)焚燒枯枝、垃圾等物品;
(七)占用綠地進行經營;
(八)違章搭建建(構)築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實行城市“綠線”管制,對城市綠線內的用地進行嚴格管理;
(二)園林綠地的養護管理嚴格按照養護規範進行,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病死枯枝及時修剪、砍伐,綠化頻寬度小於10米的由環衛部門及時清理,其餘公共綠地內垃圾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清理;
(三)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隔離帶按規划進行建設,布局合理,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綠地率符合國家標準;
(四)城市園林綠化的設計建設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注重景觀、生態、遊憩、防災等功能,兼顧城市區域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五)新栽行道樹按照統一規劃的規格、品種、樹穴栽種,不影響交通信號燈和指示牌等設施的使用,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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