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灌陽縣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區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實施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落實水利行業供水和鄉村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全縣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灌陽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灌陽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灌陽縣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落實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落實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實施全縣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落實好全縣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落實好全縣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組織監督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監督病險水庫、水閘、江河堤防的除險加固。指導直屬水庫工程運行管理。
(八)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實施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灌溉有關工作。落實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水政監察和水事糾紛調處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全縣水利科技工作。負責水利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十二)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負責向同級總河長、河長提出江河湖庫管理保護工作意見建議;貫徹落實總河長、河長確定的事項和河長會議作出的工作部署,督促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做好組織協調、工作調度、監督考核和信息報送等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專業技術支撐。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灌陽縣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秘、機要、檔案、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職稱改革、出國(境)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績效考評、政務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財務股。負責部門預算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國有資產管理以及代管局屬有關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承擔局屬單位財務、資產、績效、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非稅收入等指導和監督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等政策建議。
(三)規劃計畫股。擬訂全縣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專業、專項等重大規劃。組織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設計檔案審查。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組織提出中央和自治區水利建設投資計畫安排建議,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四)水政股。負責水利法制工作;草擬水利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江河岸線的審定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協調、處理鄉鎮間的水事糾紛;承辦水利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水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局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綜合性水利政策研究建議。承辦局行政規範性檔案立項、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
(五)水利技術股。負責草擬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重要水利科學研究、水利科技成果鑑定、管理及科技推廣工作;負責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水利工程突發事件技術處理。承擔有關水利項目技術審查、審批工作。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