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財政稅收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加強財源建設和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為全縣人才工作提供財政政策保障。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職責。編制全縣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向人大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預算調整方案和財政決算。負責縣級預決算公開。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按照分工負責地方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組織起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提出地方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建議。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庫現金管理職責。組織編制政府財務報告。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日常管理職責,提出全縣政府性債務規模控制和債務結構調整建議。
(七)按照規定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編制年度全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八)監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動。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提出政府性基金與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的建議。
(九)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監繳縣級國有資本收益。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二)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國有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承擔縣屬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組織人事、意識形態、黨員管理、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監督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十三)負責相關普惠金融工作,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相關工作,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相關工作,負責對外財經合作與交流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牽頭有關部門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應對P2P網貸風險。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規範金融秩序,組織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政策建議;協調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
(十五)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和協同性,提升財政服務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縣和鄉(鎮)財政關係。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收體系。
3.加強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財政局負責地方稅收政策管理,配合開展稅收政策調研和稅源調查分析,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稅務局負責稅收政策的執行、稅收的徵收管理,配合做好地方稅收政策調整工作,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收問題進行解釋,與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財政局加強稅收征管信息數據共享。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稅務局等執收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處置)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財政局及時共享。
人員編制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財政局行政編制46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兼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1名(正科級)、副局長兼縣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縣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宣傳、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等工作;負責組織起草並修改有關綜合性和重要文稿材料;負責機關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協調機關後勤服務、機關文明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機關應急等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等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才)隊伍建設、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縣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綜合與研究股。負責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縣關於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建議。擬訂中長期財政事業發展規劃,提出深化財稅改革建議。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管理財政數據。牽頭瀾滄財政智庫建設工作,構建財政決策支撐體系。擬訂收入分配、住房改革、彩票監管、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表彰獎勵事項有關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負責監管住房公積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等國有資源有償出讓收支政策。承擔縣財政局全面深化財稅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預算股。負責全縣預算管理,擬訂地方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匯總編制全縣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草案向縣人代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送工作;匯總編制全縣預算調整草案表;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平衡;負責辦理省對我縣的轉移支付,擬訂我縣財政轉移支付方案;負責財政結算;承擔全縣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預算基礎信息庫和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工作;指導鄉鎮財政能力建設;組織指導全縣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邊境地區和基層政權建設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政府預算公開工作,指導部門預算公開工作。
(四)債務管理股。擬訂和完善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性債務規模控制、預算管理、政府債券轉貸和風險監控、信息公開等工作;組織地方政府債券項目包裝、申報等工作。承擔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五)績效管理股。擬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牽頭共性績效指標建立、績效目標審核批覆和績效信息公開工作。承擔重大政策項目預算績效評價、縣級部門整體績效評價和政府財政運行情況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提出評價結果在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等方面運用的建議。
(六)國庫股。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和分析。負責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全縣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總預算會計和縣本級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牽頭編制全縣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牽頭組織編制全縣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按規定管理財政專戶和全縣預算單位賬戶。
(七)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業商務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預決算管理工作。縣級基建投資等專項支出預算管理工作;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糧食財政財務管理及相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專項資金管理等工作。
(八)行政政法股。承擔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群團組織、政法(不含法檢)、軍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公務用車、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因公出國(境)等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辦理駐瀾軍警部隊有關經費事項。牽頭辦理軍民融合發展工作涉及財政事項。管理全縣執法執勤用車編制。
(九)科教文化股。承擔宣傳、科技、教育體育、文化旅遊、廣電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支持教育改革、創新建設、文體旅融合發展等方面財政政策。
(十)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縣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預決算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有關社保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報縣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
(十一)農業農村股。承擔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林業草原、水務、扶貧開發、茶葉和特色生物產業發展、氣象等農口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預決算管理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全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財政支農管理辦法。牽頭財政支持脫貧攻堅、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農村綜合改革等相關工作,統籌安排相關資金。承擔農民補貼“一折通”資金髮放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二)資產管理股。承擔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預算工作。按規定擬訂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組織起草年度全縣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報告。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財政政策。承擔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三)地方金融和對外合作股。承擔商貿、外事、地方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地方金融企業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財務監管。承擔財政政策、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有關工作。擬訂縣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承擔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有關工作。監管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起草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單項報告。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制金融等有關業務。擬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 (PPP)制度政策,承擔相關規範管理檢查指導工作。擬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政策。擬訂支持對外開放、商貿發展方面的財政政策。承擔與國際、國內區域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開展財經合作的協調組織工作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四)政府採購管理股。擬訂本縣政府採購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審核本縣政府採購預算;監督檢查本縣政府採購活動;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對評審專家及代理機構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本縣政府採購報備工作;受理本縣政府採購投訴事項;考核本縣集中採購機構;辦理其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事項。
(十五)會計股。負責全縣會計行業、會計人才管理。牽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推進全縣政府會計制度改革。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聯繫瀾滄縣會計學會、珠算協會的工作。
(十六)財政監督和法規股。擬訂財政監督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承擔預算管理有關監督以及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工作,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督促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會同有關方面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組織起草財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負責縣財政局涉法事務和文稿合法性審查,組織財政普法工作。牽頭財政行政審批事項,承擔政務服務視窗工作。
(十七)稅費管理股。組織開展地方稅體系構建研究、稅源調查分析工作,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組織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及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預算管理、徵收管理、收繳退庫、分析研究等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十八)財政數據網路股。擬訂全縣財政網路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開展財政資料庫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財政數據開發套用,推動數據開放共享。承擔局機關信息網路運維服務和安全工作。負責財政“微信公眾號”管理工作。
(十九)企業黨建與規劃發展股。負責監管企業黨的建設、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負責黨員管理、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監管企業技術職稱評聘及技術等級的考核、推薦,指導協調監管企業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考察任免;考察推薦監管企業董事及外部(獨立)董事人選,負責指導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相關工作;負責研究擬訂向縣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評價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監管企業領導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監管企業人員招聘的審批工作;負責監管企業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負責監管企業改制、組建、重組、上市等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負責國有資本運營管理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資本併購、融資、重大資產轉讓、大額擔保、大額捐贈、資產剝離、轉讓和公司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工作;負責審核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規範性檔案、公司章程審核審批、法律事務等工作;負責聯繫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負責信訪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十)企業產權管理股。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負責審核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方案;負責組織協調監管企業債權債務、不良資產處置等工作;負責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負責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管理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財務監督工作;負責指導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負責協調中介機構開展監管企業財務審計等工作。負責提出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控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負責依據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工作,審核認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並提出評價意見;負責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負責提出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規範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等工作。
(二十一)金融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定全縣地方金融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和金融運行情況;提出促進金融業穩定、發展與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負責聯繫在瀾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及監管部門,推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工作,研究擬定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的措施建議,牽頭推進企業直接融資、上市掛牌等有關工作,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強化對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監管,協調配合處置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風險,以及信訪維穩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租賃、典當、商業保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協調工作和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政策建議,協調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負責配合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承擔瀾滄拉祜族自治縣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