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西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瀘西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瀘西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西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外文名:Luxi County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 時間:1981年1月
  • 地點:瀘西縣
  • 主職:保證憲法、法律
基本簡介,內設機構,

基本簡介

瀘西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始設立於1981年1月。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 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同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它行使職權到下屆縣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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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者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州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局長、主任的任免,報州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州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內設機構

縣人大常委會機關現設八個工作機構,即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民族工作委員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農業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公室
1、做好縣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代會)、常委會、黨組會、主任會等會議及與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聯席會議的會務工作;
2、提出人代會、常委會的主要議題,供主任會議討論;
3、配合各工作委員會督促、檢查縣人代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及時向常委會領導反饋,並提出處理的建議和方案;
4、負責接收、處理各類文電和常委會檔案、常委會辦公室檔案、資料的擬定、印製、分發、清退、立卷、歸檔、保密及常委會、辦公室印信管理等工作;
5、負責常委會工作報告、重要文稿和常委會主要領導講話稿的起草、整理工作;
6、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宣傳,聯繫和組織常委會各項工作的新聞報導,組織評審宣傳人大制度的新聞、理論、通訊稿件;
7、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和辦公室工作人員的思想、組織和業務建設;負責組織機關的政治學習;
8、負責常委會機關財務的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
9、負責機關的辦公自動化規劃、實施和管理;
10、負責上級人大、友鄰地區人大領導檢查、參觀考察和鄉鎮人大主席團有關業務活動的接待工作;
11、負責機關離退休老幹部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12、負責接待民眾來信來訪;
13、負責機關房屋水電、辦公設施的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14、負責處理機關幹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福利;
15、負責機關的公務車輛管理;
16、負責聯繫縣委、縣人民政府、縣政協辦公室,互通情況,交流意見,轉達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的建議和意見;
17、辦理常委會領導和上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法制工作委員會
1、配合有關工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提出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地方性規定草案的調研、初審工作,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2、組織對縣人大常委會擬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3、檢查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和地方性規定的執行情況和對屬於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4、答覆有關法律、法規問題的諮詢;
5、配合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擬定、修改需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地方性規定草案;
6、負責組織常委會的法制講座;
7、起草有關決議、決定草案和檔案材料;
8、負責處理直接投送本工委的民眾來信和來訪接待;
9、辦理常委會領導和上級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1、負責對財政預算及調整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審查,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圍繞經濟建設中心,著重抓好涉及全局的經濟發展戰略、經濟體制改革措施落實情況的調查研究;
3、負責辦理財政、稅務、經貿、計畫、城鎮建設、交通、金融、保險、審計、工商、質監、統計等方面的議案、質詢和監督的日常工作;
4、凡列為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上述方面的議題,應事先組織調查研究,掌握情況,並寫出專題調查報告,在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5、對有關國家機關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向主任會議匯報;
6、依法做好對口聯繫部門的代表評議和述職評議工作;
7、起草有關決議、決定草案和檔案材料;
8、負責處理直接投送本工委的民眾來信和來訪接待;
9、辦理常委會領導和上級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1、負責辦理教育、科學、文體旅遊、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食品藥品監督、廣播電視等方面的議案、質詢和監督的日常工作;
2、凡列為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上述方面的議題,應事先組織調查研究並寫出調查報告,在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著重抓好教育、科技發展戰略、食品藥品監督和普及先進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4、了解和促進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尊師重教及有關法規的落實;
5、對有關國家機關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向主任會議匯報;
6、依法做好對口聯繫部門的代表評議和述職評議工作;
7、起草有關決議、決定草案和檔案材料;
8、負責處理直接投送本工委的民眾來信和來訪接待;
9、辦理常委會領導和上級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民族工作委員會
1、負責辦理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議案、質詢和日常監督工作;
2、凡列為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上述方面的議題,應事先組織調查研究並寫出調查報告,在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負責督促有關部門抓好民族經濟發展和文化繁榮;
4、調查了解民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依法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5、依法做好對口聯繫部門的代表評議和述職評議工作;
6、起草有關決議、決定草案和檔案材料;
7、負責處理直接投送本工委的民眾來信和來訪接待;
8、辦理常委會領導和上級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
1、負責辦理州、縣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候選人提名、選舉組織工作和掌握代表的變化情況;
2、負責聯繫代表,了解代表活動情況,總結、交流代表活動的經驗,指導代表小組活動;
3、負責辦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4、負責辦理常委會會議任免幹部的具體事務工作;
5、負責指導鄉鎮人大主席團開展工作;
6、負責研究貫徹《代表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及選舉工作,指導好鄉鎮換屆選舉工作;
7、負責辦理代表、常委會委員視察的組織工作;
8、負責交辦、檢查、催辦、督辦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
9、依法組織做好代表評議和述職評議工作;
10、負責處理和接待縣人大代表的來信和來訪工作;
11、起草有關決議、決定草案和檔案材料;
12、辦理常委會領導和上級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農業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1、負責辦理農業、環保、林業、水利、國土資源、氣象、扶貧、供銷等方面的議案、質詢和監督的日常工作;
2、凡列為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上述方面的議題,應事先組織調查研究並寫出調查報告,在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對涉及全局的農業、環境與資源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扶貧開發等經濟發展重大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4、了解和促進農業環境資源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落實,對有關國家機關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向主任會議匯報;
5、依法做好對口聯繫部門的代表評議和述職評議工作;
6、負責處理直接投送本工委的民眾來信和來訪接待;
7、起草有關決議、決定草案和檔案材料;
8、辦理常委會領導和上級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1、負責辦理審判、檢察、公安、司法、民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議案、質詢和監督的日常工作;
2、凡列為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上述方面的重要議題,應事先組織調查研究並寫出調查報告,在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對法務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重點監督,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有關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向主任會議匯報;
4、依法做好對口聯繫部門的代表評議和述職評議工作;
5、負責處理直接投送本工委的民眾來信和來訪接待;
6、起草有關決議、決定草案和檔案材料;
7、辦理常委會領導和上級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及鄉鎮人大主席團請求依法監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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