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加快整合政務信息資源,加強自主可控和信息安全,提高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的總體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四川省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27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是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統一規劃、投資估算審查、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三方會商確定市級年度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立項審批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的資金保障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市審計局對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實施效果、預算執行和決算情牛剃獄阿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姜歸法所稱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它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網路系統、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統等工程或服務項目。
  第四條 凡我市市級黨政群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資金、自籌資金或引進社會資本建設或購買服務的項目,以及各垂直管理部門使用市戰朽辯級財政資金建設或購買服務的項目,項目非涉密且總投資超過20萬元以上的,適用本辦法。涉密項目根據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和管理的項目,應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集約建設、資源共享、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建設。
  第二章 項目建設要求
  第六條 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應遵守《網路安全法》,並符合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等網路信息安全相關要求。
  第七條 項目設計和建設要符合《瀘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瀘市府發〔2017〕55 號)等要求,促進全市信息系統之間的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
  第八條 項目部署要按照《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動信息化系統向雲計算模式轉變的通知》(瀘市府辦發〔2016〕22號)要求,充分利用我市雲資源應上雲盡上雲。
  第九條 項目建設要符合《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通”工程打造政務服務示範城市方案的通知》(瀘市府發〔2018〕3號)要求,項目功能需求和“一號通”“一卡通”“一網通”等相關的,應接入相應的統一平台,避免重複建設,不再單獨建設入口網站等信息系統。
  第十條 項目建設要符合我市數字經濟產業發展需要,推動數位技術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項目有地理位置服務的,要接入到國家北斗導航位置服務數據中心四川分中心;項目部署要符合我市規模部署工作的要求,積極打造示範套用;項目適用於5G場景的,要積極打造5G示範套用。
  第三章 項目申請
  第十一條 市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於每年第四季度前(具體時間根據市財政局要求報送下一年度預算的時間確定)向愉頁潤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報送下一年度的項目建設計畫,填報《瀘棕厚章說州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申報表》,並附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和投資估算明細。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收集項目建設計畫並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後,召集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三方會商,制訂瀘州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年度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年度實施計畫”),並報市政府批准後下發。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年度實施計畫和當年財力情況,分別進行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凡未列入年度實施計畫的項目,不得立項和安排資金。對個別特殊或緊急的項目,經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凡屬國家、省統籌安排建設並撥付建設資金的項目,婆精白在向上級部門申報的同時,應將申報材料抄送市數字經濟發展局。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的需要,結合本單位工作目標和信息化需求,編制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和投資估算明細,並填寫項目申報表,預編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以書面形式向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申報。
  (二)項目初審。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的規劃合理性、建設可行性、投資估算等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對有疑義的項目,組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補充答疑,形成答疑意見由項目申報單位確認。
  (三)項目評審。
  對初審通過的項目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項目建設必要性、投資額度及投資方式等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會商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四)項目立項。
  年度實施計畫按規定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按照項目立項和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分別辦理立項審批和資金安排。其中,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1000萬元及以坑立記上的項目,應按照《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瀘市府發〔2019〕5號)規定,由項目申報單位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再進入立項流程。
  (五)實施建設。
  項目納入年度預算並正式立項後,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項目計畫任務書,項目申報單位(正式立項後稱項目業主)按照計畫要求實施項目建設。
  第四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以採購契約約定為依據,由項目業主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審查項目資料完備性、規範性情況;審查項目履行契約和招投標檔案情況;審查系統各項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項指標完成情況;以及審查契約規定的其他情況。非涉密信息化系統須接入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驗收通過的項目,由項目業主將驗收相關資料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後需按要求執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等安全合規性流程。
  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的;
  (二)未按要求且未經批准擅自更改標準和建設規模的;
  (三)未按規定招標或實行政府採購的;
  (四)未按規定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因其它原因造成責任事故的,由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相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做到信息安全保障“三同步”,即“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在進行項目申報時,所提交的項目基本情況報告中須有信息安全保障的專題內容,否則不予受理。
  第六章 項目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實行領導負責制。項目業主主要領導對項目實施進度、建設質量及資金管理等工作總負責。項目業主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並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應嚴格按照項目計畫任務書實施建設。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項目業主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會同市財政局或市發展改革委審核,經批准後按照變更後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項目建設進度和套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項目業主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根據市委審計委員會批准實施的年度審計計畫安排,由市審計局牽頭,市級各部門配合,分批組織開展項目專項審計,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未達到建設目標、社會效益不高的項目,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四條 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牽頭,完成我市信息化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設。項目的申請、評審、立項、驗收、績效評估與監督等過程完整納入該系統,實現項目全程留痕,可查詢、可監控、可追溯,為項目管理和監督提供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園區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或依據本辦法制定各自的實施細則,並將項目年度實施計畫抄送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非市級一級預算單位投資或購買服務的項目,應視為其主管單位的行為,由其主管單位作為項目業主按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我市國有企業在我市投資建設的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性質的項目,應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總投資20萬元以下項目執行簡易程式,具體流程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瀘州智慧城市信息化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瀘市府辦函〔2017〕30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辦發〔2019〕5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有關企業:
  《瀘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在《瀘州智慧城市信息化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瀘市府辦函〔2017〕309號)基礎上,根據《網路安全法》、《瀘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瀘市府發〔2017〕55 號)、《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動信息化系統向雲計算模式轉變的通知》(瀘市府辦發〔2016〕22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通”工程打造政務服務示範城市方案的通知》(瀘市府發〔2018〕3號)等信息化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起草。
二、主要修訂內容
進一步明確了辦法適用範圍和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細化了項目申報、評審、實施和驗收等環節的管理流程,新增項目建設的五大原則性要求、項目管理職責和項目監督審計要求,並明確完成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設,實現項目管理全流程可查詢、可監控、可追溯。
三、涉及範圍
辦法所稱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是指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它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網路系統、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統等工程或服務項目。凡我市市級黨政群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資金、自籌資金或引進社會資本建設或購買服務的項目,以及各垂直管理部門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建設或購買服務的項目,項目非涉密且總投資超過20萬元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四、執行標準
詳見《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年度實施計畫和當年財力情況,分別進行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凡未列入年度實施計畫的項目,不得立項和安排資金。對個別特殊或緊急的項目,經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凡屬國家、省統籌安排建設並撥付建設資金的項目,在向上級部門申報的同時,應將申報材料抄送市數字經濟發展局。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的需要,結合本單位工作目標和信息化需求,編制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和投資估算明細,並填寫項目申報表,預編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以書面形式向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申報。
  (二)項目初審。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的規劃合理性、建設可行性、投資估算等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對有疑義的項目,組織項目申報單位進行補充答疑,形成答疑意見由項目申報單位確認。
  (三)項目評審。
  對初審通過的項目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項目建設必要性、投資額度及投資方式等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會商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四)項目立項。
  年度實施計畫按規定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按照項目立項和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分別辦理立項審批和資金安排。其中,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按照《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瀘市府發〔2019〕5號)規定,由項目申報單位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再進入立項流程。
  (五)實施建設。
  項目納入年度預算並正式立項後,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項目計畫任務書,項目申報單位(正式立項後稱項目業主)按照計畫要求實施項目建設。
  第四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以採購契約約定為依據,由項目業主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審查項目資料完備性、規範性情況;審查項目履行契約和招投標檔案情況;審查系統各項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項指標完成情況;以及審查契約規定的其他情況。非涉密信息化系統須接入數據資源管理服務平台,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驗收通過的項目,由項目業主將驗收相關資料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後需按要求執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等安全合規性流程。
  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的;
  (二)未按要求且未經批准擅自更改標準和建設規模的;
  (三)未按規定招標或實行政府採購的;
  (四)未按規定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因其它原因造成責任事故的,由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相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做到信息安全保障“三同步”,即“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在進行項目申報時,所提交的項目基本情況報告中須有信息安全保障的專題內容,否則不予受理。
  第六章 項目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實行領導負責制。項目業主主要領導對項目實施進度、建設質量及資金管理等工作總負責。項目業主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並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應嚴格按照項目計畫任務書實施建設。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項目業主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會同市財政局或市發展改革委審核,經批准後按照變更後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數字經濟發展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項目建設進度和套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項目業主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根據市委審計委員會批准實施的年度審計計畫安排,由市審計局牽頭,市級各部門配合,分批組織開展項目專項審計,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未達到建設目標、社會效益不高的項目,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四條 由市數字經濟發展局牽頭,完成我市信息化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設。項目的申請、評審、立項、驗收、績效評估與監督等過程完整納入該系統,實現項目全程留痕,可查詢、可監控、可追溯,為項目管理和監督提供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園區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或依據本辦法制定各自的實施細則,並將項目年度實施計畫抄送市數字經濟發展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非市級一級預算單位投資或購買服務的項目,應視為其主管單位的行為,由其主管單位作為項目業主按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我市國有企業在我市投資建設的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性質的項目,應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總投資20萬元以下項目執行簡易程式,具體流程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瀘州智慧城市信息化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瀘市府辦函〔2017〕30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辦發〔2019〕5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單位),有關企業:
  《瀘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在《瀘州智慧城市信息化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瀘市府辦函〔2017〕309號)基礎上,根據《網路安全法》、《瀘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瀘市府發〔2017〕55 號)、《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動信息化系統向雲計算模式轉變的通知》(瀘市府辦發〔2016〕22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通”工程打造政務服務示範城市方案的通知》(瀘市府發〔2018〕3號)等信息化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起草。
二、主要修訂內容
進一步明確了辦法適用範圍和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細化了項目申報、評審、實施和驗收等環節的管理流程,新增項目建設的五大原則性要求、項目管理職責和項目監督審計要求,並明確完成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設,實現項目管理全流程可查詢、可監控、可追溯。
三、涉及範圍
辦法所稱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項目,是指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它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網路系統、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統等工程或服務項目。凡我市市級黨政群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資金、自籌資金或引進社會資本建設或購買服務的項目,以及各垂直管理部門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建設或購買服務的項目,項目非涉密且總投資超過20萬元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四、執行標準
詳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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