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方案

《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方案》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部署,推動瀘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打造高品質宜居住宅,構建健康生活、和諧鄰里,按照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相關要求,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制定的方案。

發布歷程,徵求意見稿,

發布歷程

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建議。

徵求意見稿

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部署,進一步完善房地產政策,打造高品質宜居住宅,促進瀘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按照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相關要求,在我市開展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工作,制定本試點工作方案。
一、概念定義
城市森林花園住宅,以每戶擁有面積不小於套內面積40%、高度不小於兩個自然層的開敞式戶屬空中花園為基本配置的住宅,主要有空中戶屬庭院住宅和空中共享園林住宅兩種類型。空中戶屬庭院住宅,每套均具有戶屬空中花園的獨棟住宅,簡稱空中庭院住宅。空中共享園林住宅,由多棟空中戶屬庭院住宅,通過空中共享平台連線的住宅,簡稱空中園林住宅。
空中共享園林住宅,一般每兩層住宅設定一個鄰里相互交往活動的室外空中共享空間,這兩層住戶可在室外空中共享空間休閒娛樂,形成一個健康生活、和諧鄰里的小社區。
二、試點方式
根據城市森林花園住宅的市場接受度,結合共享空間建設,我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項目採用空中戶屬庭院住宅和空中共享園林住宅共同規劃建設方式,適用於以宗地為單位的新建改善性住宅項目,不包括改建、擴建的住宅項目。
三、適用範圍
(一)根據2021年10月8日瀘州市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示範城市建設暨城市建設創新工作會議精神,我市在中心城區漁子溪、柏木溪、龍澗溪、學士山、兩江四岸周邊,以及根據環境條件、景觀條件、消費需求可以試點的地方,各區、各園區(高新區、自貿區、長開區、兩江新城、酒業園區)可各選擇1宗擬新出讓100畝以內地塊進行試點,以宗地為單位,在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中明確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規劃建設政策和相關要求的方式開展試點,形成新的消費需求。
(二)位於我市中心城區未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批的已出讓地塊,環境條件、景觀條件、消費需求較好,經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在滿足原規劃設計條件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詳附屬檔案1)的相關要求基礎上,各區、各園區(高新區、自貿區、長開區、兩江新城、酒業園區)可各選擇1宗地塊進行試點,按照《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已出讓地塊地價評估細則》(詳附屬檔案2)對土地重新評估並完善相關手續後開展試點工作。
四、建設要求
(一)規劃建設。項目參照《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設計標準》(T/CECS855-2021)進行設計,按照《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和驗收。
(二)物業產權。外挑戶屬空中花園為每戶業主擁有。空中共享平台、共享空間等公共物業,產權為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銷售、占用、改變使用性質。
(三)各方職責。1.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統一建設空中共享平台、共享空間等公共部分和戶屬空中花園,將《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規定的建設標準以及後期管理、維護、繳費等內容(如戶屬空中花園覆土深度限制及統一管理,空中共享平台、共享空間等公共部分用途、維護管理,物業費繳納)納入與業主簽訂《精裝綠化庭院協定》中。2.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做好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監督業主文明、合理、安全使用庭院;業主與裝飾裝修公司約定的《裝飾裝修方案》須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確認符合相關要求後,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後方可開工裝修;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做好空中共享平台、共享空間等公共部分的物業維護管理。
五、部門職責
各土地經營主體(市本級、三區、園區)、市級相關部門按照本方案,結合工作職能職責各司其職,確保試點工作落到實處。
(一)各土地經營主體牽頭負責項目策劃、包裝、招商等項目前期工作,按照《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作分析方案和上會方案,督促項目開發單位將相關要求落到實處。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將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規劃指標及相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指導方案設計,開展方案審查審批,進行規劃核實驗收,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確定擬試點新出讓地塊。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確定擬試點已出讓地塊。在試點項目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負責指導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試點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簽訂的《精裝綠化庭院協定》並進行備案。負責指導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指導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四)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指導各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加強城市森林花園住宅交付業主使用以後的後期執法管理,嚴禁住戶亂搭亂建,對不按規定使用以及私自改變空中花園、空中共享平台、共享空間、綠化空間用途、功能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六、辦理流程
(一)提出申請。對於擬開展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的新出讓地塊,由土地經營主體(市本級、三區、園區)根據地塊控規和《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的相關內容做分析方案,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提出是否納入試點的初步審查意見,按審查層級和審批程式提交市專委會、市規委會進行審定。對於未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批的已出讓地塊,擬開展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原出讓規劃設計條件和《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的相關內容做分析方案,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提出是否納入試點的初步審查意見,按審查層級和審批程式提交市專委會、市規委會進行審定。
對於未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批的已出讓地塊,擬開展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本方案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書面申請和初步分析方案,逾期不再受理。
(二)初步審查。提交市專委會、市規委審定同意開展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的地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對項目進行聯合審查,提出試點規劃建設審查意見和相關要求。
(三)土地評估。對擬試點城市森林花園住宅的已出讓地塊,在方案經各部門初步審查同意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對土地重新評估,開發建設單位完善相關手續。
(四)土地出讓。根據初審方案,對擬試點的新出讓地塊,在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中明確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規劃建設要求。
(五)方案審批。試點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按審查層級和審批程式提交市專委會、規委會進行審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經審議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按程式進行審批。
七、附則
(一)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新出讓地塊的試點時間為一年,項目從發文之日起一年內應辦理施工許可證並開工建設。
(三)本方案的最終解釋權歸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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