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實施細則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

《瀘州市<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劉國強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實施細則
  • 字號: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 市長 :劉國強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工代表,第三章 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制度,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基層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水平,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職能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勞動關係,根據《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瀘州實際,特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職工人數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的職權遵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細則的執行。
市、區(縣)總工會指導、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協助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細則的執行。

第二章 職工代表

第六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與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聘用關係的職工,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單位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工會委員會)根據《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可在徵求單位負責人及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單位職工代表的具體人數以及在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代表、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女職工代表、青年職工代表所占的具體比例。
第九條 工會委員會可以班組、科室、車間、工段、分廠為單位,或以地域為單位,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劃分職工代表選區。
第十條 工會委員會將職工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
第十一條 每個職工代表所代表的職工人數應大體相當。
第十二條 工會委員會或工會委員會成立的選舉資格審查機構確認職工身份和選舉職工代表資格,並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可3人以上聯名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職工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確定。推薦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此比例的,由選區有關推薦者討論協商確定。不能確定的,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名單。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5日前公布。
第十四條 各選區可設投票站、流動箱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投票選舉由工會委員會主持。投票選舉實行一人一票,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職工投票。選舉結果由工會委員會根據《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資格的終止、職工代表職務的撤換、職工代表缺額的補選按《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遵循《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第三章 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制度

第一節 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內容一般包括職工代表大會所要審議的問題的要點、提出議題的依據、實施議題的方法和步驟。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應圍繞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由工會委員會廣泛徵求職工代表和職工民眾意見,必要時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徵求意見後確定。
第十九條 工會委員會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職工代表公布會議議題。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由職工代表或職工民眾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一般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並由提案人和附議人5人以上署名。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內容不應超出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一般按下列程式徵集和處理:
(一)工會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提前1個月發出徵集通知,發放提案徵集表;
(二)職工代表在聽取和收集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
(三)各職工代表團(組)收集提案並送交工會委員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
(四)工會委員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五)工會委員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對立案的提案分類登記,送單位行政領導批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和實施。對有關重大問題的提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因條件不具備而不能落實的提案,應向提案人說明情況;
(六)工會委員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提案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新建或換屆,由工會委員會組織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查職工代表資格。具體包括以下審查內容:
(一)已選出的職工代表是否符合職工代表條件;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式;
(三)職工代表結構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節 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任務一般包括:
(一)選舉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二)聽取工會委員會關於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的報告及有關會議議題和議程的建議;
(三)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四)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
(五)決定職工代表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一般議程:
(一)聽取單位行政工作報告和有關專項議題報告;
(二)代表分組審議;
(三)職工代表與單位負責人交換意見,與選舉單位職工溝通,聽取意見;
(四)根據職工代表審議提出的意見、建議,對方案進行修改,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審議。
第三節 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聽取報告;
(二)組織審議;
(三)依法表決;
(四)形成決議。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一般議程:
(一)大會執行主席核實職工代表大會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確認會議召開的合法性;
(二)工會委員會作工作報告,單位負責人按照職責就有關問題作報告;
(三)工會委員會或單位負責人作關於上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提案執行等情況的報告;
(四)確認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作出的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有關問題的決定;
(五)組織代表發言、討論、審議;
(六)根據需要及職工代表大會職能選舉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和集體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人選;通過其他需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
(七)對有關的各項方案和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
(八)大會結束。
`第四節 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應向工會委員會提出,由工會委員會按照程式組織籌備。
第五節 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
負責人聯席會議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一般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工會委員會成員;
(二)職工代表團(組)長;
(三)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人。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性質和需要,可以邀請單位黨政負責人、有關方面負責人、有業務專長的職工代表參加。
第三十一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權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和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二條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第三十三條 聯席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方能召開。
第三十四條 聯席會議由工會委員會召集,由工會主席主持會議。
第三十五條 聯席會議實行民主協商制。
第三十六條 聯席會議處理問題的結果應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三十七條 聯席會議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聯席會議議題一般由單位負責人、工會、職工代表團(組)和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提出,由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工會委員會將擬審議的議題及有關材料提前發給職工代表團(組)和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人,由他們徵求職工代表和職工民眾的意見;
(三)工會委員會收集各代表團(組)和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意見後,交由有關方面研究或進一步形成修改議案;
(四)聯席會議討論議案,協商一致,形成決議;
(五)協商處理結果送單位負責人組織實施,由職工代表團(組)長傳達給職工代表或職工民眾;遇有異議,單位負責人與聯席會議負責人溝通,協商一致後再組織實施,實施結果由職工代表團(組)長反饋給聯席會議和工會委員會。

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

第一節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行政負責人,一般在7-21人。其中,工人、非領導職務的技術、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第三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正式職工代表。
第四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按下列程式直接選舉產生:
(一)工會委員會結合本單位的情況,並同單位黨政領導協商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數、構成比例等具體方案;
(二)工會委員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會議,協商確定大會主席團的候選人名單;
(三)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全體職工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或採取舉手表決通過方式產生主席團,主席團成員需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可當選。
第四十一條 根據需要可從主席團成員中選舉產生大會秘書長。秘書長一般由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
第四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第四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職責:
(一)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二)聽取和綜合各職工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審議的意見和建議,對議案進行修改;
(三)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四)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五)處理大會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節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是為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服務的專門工作機構,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受職工代表大會領導。
第四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徵集提案,做好審議議案的準備工作;
(二)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三)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解決的問題,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單位行政等有關方面和民眾密切聯繫,開展調查巡檢;
(五)就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貫徹實施組織檢查監督活動;
(六)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授權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和單位實際情況設立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可以根據執行臨時性民主管理任務的需要,設定臨時性的專門機構,待臨時性工作任務完成後即予以撤銷。
第四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的數量應根據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內容、工作需要和單位規模確定。
第四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一般為5-9人組成,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規模大的單位可適當增加成員人數。
第四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產生,也可以聘請部分熟悉業務的職工參加。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組長(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工會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三節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
第五十條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
第五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能:
(一)負責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
(三)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1.宣傳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知識;
2.制定培訓計畫,培訓職工代表;
3.徵集提案;
4.提出職代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的組建方案;
5.宣傳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決議,組織傳達會議精神,協助和監督單位有關部門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
6.建立與職工民眾的聯繫制度,組織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檢查;
7.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文書檔案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8.其他日常工作任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企業、事業單位在行政經費中列支。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依照《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行業性、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民辦非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工代表大會參照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職工人數100人(不含100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職工大會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0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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