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

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會同國家其他部門,依法制定或調整《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並以簽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簡稱公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簡稱非公約證明)或“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簡稱非物種證明)的形式,對該目錄列明的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實施的進出口限制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
  • 證明分類:當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 實行制度:一批一證
  • 作用:對瀕危野生動物進出口限制管理
管理部門,報關規範,

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會同國家其他部門依法制定或調整《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對列入目錄中的物種進出口以簽發證明書的形式對該目錄列明的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實施的進出口限制管理。

報關規範

1)非公約證明
非公約證明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屬於我國自主規定管理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合法進出15的證明檔案,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範圍
①用於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屬於我國自主規定管理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通關。
②不論以何種方式進出口列入上述管理範圍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均須事先申領非公約證明。
(2)報關規範
①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屬於我國自主規定管理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非公約證明及其他有關單據。
②非公約證明實行“一批一證”制度。
2)公約證明
公約證明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成員國(地區)應履行保護義務的物種合法進出El的證明檔案,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範圍
①用於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成員國(地區)應履行保護義務的物種的進出口通關。
②不論以何種方式進出口列入上述管理範圍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均須事先申領公約證明。
(2)報關規範
①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成員國(地區)應履行保護義務的物種,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公約證明及其他有關單據。
②公約證明實行“一批一證”制度。
3)非物種證明
由於受瀕危管理的動植物種很多,認定工作的專業性很強,為使瀕危物種進出口監管工作做到既準確又嚴密,海關總署和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共同商定,對海關無法認定的,由瀕危物種進出VI管理辦公室指定機構進行認定並出具非物種證明,報關單位憑以辦理報關手續。
(1)適用範圍
適用於未列人《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動植物物種的進出口,以及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非《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植物物種的進口。
(2)報關規範
①非物種證明按時效分為“當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②“當年使用”的證明,用於未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動植物物種的進出口,以及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非《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植物物種的進口。在不涉及《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調整時,證面註明的使用單位在本關區、本年度內(截至當年12月31日)進出口相同物種時有效。進出口企業使用“當年使用”的證明報關時,應向海關出具證明正本及複印件。海關接受報關後,將複印件連同報關單據一併存檔,正本交還進出口企業後續報關使用,直至證明失效。
③“一次性使用”的證明,用於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的非《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人工培植植物物種的進口。出口企業持“一次性使用”的證明正本向海關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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