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市政工程規劃和建設管理規定

《瀏陽市市政工程規劃和建設管理規定》是瀏陽市市政府制定的關於市政工程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地方法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瀏陽市市政工程規劃和建設管理規定
  • 制定單位:瀏陽市市政府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政工程規劃和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樑與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氣、廣電、電信、排水等公用設施和公園綠地、廣場工程。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局是市政工程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審計、城管等相關部門應加強與規劃、住建部門的協作,市政工程建設主體單位應主動配合規劃、住建部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政工程規劃建設審批與行政許可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各種市政設施必須按已經批准的城市規划進行建設,市政工程的建設行為必須服從規劃和建設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履行好報建、驗收、竣工圖測量等規劃和建設手續。
第五條 市政工程建設堅持先勘察後設計的原則,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工程設計的內容和深度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辦法、標準及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設計要點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持市政工程設計方案報市城鄉規劃局進行規劃審查,持初步設計檔案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施工圖設計檔案必須經施工圖審查後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六條 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持有關檔案、設計圖紙和工程建設範圍地下管線現狀實測資料向市城鄉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到住建部門辦理《道路挖掘(占用)許可證》。以上兩證是市財政局辦理市政工程預算評審和市城鄉規劃局辦理市政工程放驗線手續的必備資料。
第七條 市政工程實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八條 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九條 根據長沙市住建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沙市綠色市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長住建發〔2010〕130號)推進綠色市政的設計和建設。
第三章 市政工程批後管理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長沙市工程建設文明施工通用標準》切實做好交通組織、施工圍擋、揚塵控制、渣土管理、現場管理、臨建設施和噪聲控制。
第十二條 市政工程竣工後(地下市政工程覆土前、地上市政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現場測量,編制城市市政工程竣工測量圖。建設單位憑竣工測量圖等資料,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市城鄉規劃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市政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單位應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備案。
第十三條 市政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應作為審計部門對市政建設項目結算審計,財政部門對市政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必備資料,未經市城鄉規劃局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和未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竣工驗收核發《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市政建設項目,審計部門不予進行工程結算審計,財政部門不予進行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市城鄉規劃局報送有關規劃竣工驗收資料,並由市城鄉規劃局信息中心錄入信息庫。
第十五條 市政工程檔案資料應在住建部門竣工驗收前提請市城建檔案館進行預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在3個月內將完整的工程歸檔資料移交市城建檔案館保存。
第四章 違法市政工程的查處
第十六條 加大對違法市政工程建設的查處力度,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市政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市政工程,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查處;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查處。
第十七條 其它方面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予以查處。規劃部門、住建部門與城管部門應加強聯繫合作,並加大對違法市政工程的打擊力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類園區及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市政工程規劃建設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本市先前所發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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