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瀋陽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在2012.11.01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1.01
  • 實施時間:2012.12.01
《瀋陽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瀋陽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瀋陽綜保區)的管理,保障瀋陽綜保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瀋陽綜合保稅區的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瀋陽綜保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瀋陽綜保區主要開展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國際轉口貿易,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檢測和售後服務維修,商品展示,研發、加工、製造,港口作業等業務。
第四條 瀋陽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保區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瀋陽綜保區有關行政事務的統一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瀋陽綜保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組織實施瀋陽綜保區開發建設;
(三)按照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瀋陽綜保區行政審批工作,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四)支持協助海關等監管部門在瀋陽綜保區推行通關便利措施,創新監管模式;
(五)指導瀋陽綜保區功能開發,促進投資環境和公共服務的完善,吸引投資,推動製造、現代服務等產業發展;
(六)協調瀋陽綜保區周邊區、縣(市)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瀋陽綜保區公共事務管理;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綜保區管委會根據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瀋陽綜保區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發展戰略以及瀋陽綜保區功能開發的需要,制定並公布瀋陽綜保區產業發展導向。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瀋陽綜保區的財力安排,制定鼓勵重點產業發展的財政扶持等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瀋陽綜保區重點發展低碳環保、高技術、高附加值,具有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按照外向型經濟規律,培育發展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和創新型企業的國際知名品牌。
第八條 綜保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享有部分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並接受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在瀋陽綜保區內實施下列行政審批事項:
(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
(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三)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供地的預審,但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審批以及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審批;
(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以及排污許可的審批;
(七)國有資產管理、處置、國有產權變動的審批;
(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初審;
(九)企業實行非標準工時制度的審批;
(十)民辦非企業成立、變更及註銷初審;
(十一)其他需要委託的事項。
行政審批事項委託的具體內容,由綜保區管委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委託書中予以明確。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將接受委託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綜保區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在瀋陽綜保區設立企業和辦事機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按照規定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條 在瀋陽綜保區設立的企業經海關核准後,可以與海關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實現無紙通關作業。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可以根據海關規定實行分批送貨、集中報關:
(一)瀋陽綜保區內貨物出區進入國內;
(二)國內貨物進入瀋陽綜保區;
(三)瀋陽綜保區與本市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進行貨物流轉。
第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瀋陽綜保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十三條 從境外進入瀋陽綜保區的貨物,按照海關規定予以保稅,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瀋陽綜保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出口關稅。
第十四條 瀋陽綜保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的,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從瀋陽綜保區進入國內銷售的貨物,按照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照貨物實際狀態徵稅。
瀋陽綜保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十五條 國內貨物進入瀋陽綜保區視同出口,由瀋陽綜保區區外企業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辦理退稅。
瀋陽綜保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
第十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報檢、檢驗檢疫、簽證和放行,並實施集中檢驗檢疫、分批核銷放行的便利化措施。
瀋陽綜保區內企業之間銷售、轉移進出口應檢物,免予實施檢驗檢疫;經瀋陽綜保區轉口的應檢物出境,免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瀋陽綜保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區內的倉儲物流貨物以及自用的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十七條 海關等監管部門應當在瀋陽綜保區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誠信評價高的區內企業適用通關等方面的便利措施。
第十八條 區內企業按照境內區外外匯管理規定開立、使用和關閉外匯賬戶。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區內企業對境外支付貨款,不進行進口付匯總量核查管理。區內企業向境外出口貨物,在海關辦理保稅貨物出境備案的,收匯後無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第十九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保證出入區人員和運輸工具正常、有序通行。人員和運輸工具出入區,必須憑專用通行證件在指定通道出入,並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第二十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為區內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區內企業的設立、登記和投資等活動所涉及的各項行政許可,應當在瀋陽綜保區內完成。
瀋陽綜保區行政審批等管理事項,應當簡化程式、縮短期限、減少層級、最佳化流程,不斷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 瀋陽綜保區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徵求意見制度和科學論證制度。有關瀋陽綜保區建設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媒體公開徵集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組織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完善企業信用體系,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的資料庫和公共服務平台,推廣使用企業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培育信用產品的套用市場。
第二十三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海關、檢驗檢疫、邊檢、外匯、民航、口岸服務、工商、稅務、公安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為企業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瀋陽綜保區內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便利,支持企業在境外開展生產、研發、服務、投資等跨國經營活動。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組織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科技園區的合作,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主動公開對瀋陽綜保區建設所採取的支持措施的適用範圍、標準和條件、申請程式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方便組織和個人查詢。
第二十六條 綜保區管委會應當支持、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在瀋陽綜保區內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綜保區管委會通報行政執法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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