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市有關要求,擬訂區財稅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區與相關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2、研究我區經濟社會中的財稅重大問題,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進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建議。
3、承擔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本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4、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研究制定區管理許可權內有關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
5、組織制定本區財政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
6、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組織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監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活動。
7、負責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及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參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及國有企業改革等相關工作,參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及國有企業改革等相關工作,管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相關專項資金,管理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
8、負責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監繳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國家、省、市企業財務管理法規和制度。
9、負責辦理和監督區財政經濟發展支出,中央和省、市、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政府性投資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組織審查財政性投資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
10、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與健康等支出。
1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府相關的債務管理政策、制度,擬訂全區政府債務及與政府相關的債務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區政府債務及與政府債務相關的債務。
12、制定全區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13、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財務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管理的政策建議,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14、根據應急管理工作需要,落實區本級應急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支持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建設,監督區本級應急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15、負責組織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等工作,落實中央財政和市財政有關獎補政策對PPP項目涉及的財政補貼實行預算管理等工作。
16、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17、按照國務院、省、市相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
18、負責指導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改革,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最佳化和戰略性調整。
19、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指導和監督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吸引各類資本任務,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20、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21、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參與制定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22、對全區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
23、負責監督國有資產監管制度落實情況,完善出資人監督體系,加強監督協同,健全並執行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和問責機制。
24、按照出資人職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等工作。
25、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等工作,強化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工作,指導企業精神文化建設。
26、承擔本單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才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及意識形態等相關工作。
27、本單位具體行政職權見政府網站公布的權責清單。
28、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0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文電、督辦、檔案、信息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調研、建議提案辦理、信訪等工作,承擔本局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及行政後勤事務管理等工作。
2、預算科
貫徹執行現行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編制年度全區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區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本級預算公開工作;匯總全區年度地方財政預算;開展稅源調查分析;負責已上繳的罰沒物品的保管和處置;負責入庫稅款監控工作;負責財政收入管理工作。
3、國庫科
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區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撥付、調度和會計核算;編制、匯總全區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承擔區本級決算公開工作;統一管理區本級財政銀行開戶;負責區本級預算外資金專戶和二級賬戶管理工作;負責國庫集中收付工作及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設、保留等審批。
4、文行科
承擔行政、政法、黨派、群團、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黨政機關、政法部門、群團、地方財政負擔的預備役部隊、教育、文化和旅遊及體彩公益金等行管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
5、城建綜合科
承擔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房產、綜合執法、人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編制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決)算和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承擔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補貼資金的籌集工作;負責無業居民價格補貼核實工作;負責市屬特困企業和低保戶、低保邊緣戶供暖補貼的審核及市里補貼資金的清算工作;負責職工住房貨幣化審批工作;負責廉租房建設資金管理工作。
6、社會保障和債務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市場監管、紅十字會、涉企、涉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全區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涉企、涉農等政策體系的建立;管理區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就業、民政、醫療衛生、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支出;擬訂全區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和預(決)算相關財政工作;負責全區工業、商業、外商投資等企業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決算工作;負責審核和匯總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負責相關專項資金和有關政策性補貼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擬訂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及組織政府性債務系統的填報;負責全區政府性債務規模控制,按國家、省、市要求組織協調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相關工作;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管理,控制政府性債務風險;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管理,保證政府債務及時償還;負責全區政府債務全口徑預算管理,編制政府債務預算;負責全區政府性債務綜合統計,編制報表等工作。負責與市財政局溝通協調PPP項目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政府購買監管等工作,落實市財政有關獎補政策,對PPP項目涉及的財政補貼實行預算管理等。
7、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
擬訂本區政府採購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審核和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負責對政府採購項目和契約實行備案管理;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受理供應商投訴。負責對城建基建工程請款進行審核。負責審計(委託審計)全區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對全區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建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負責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進行監督核查;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8、會計科
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全區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制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會計人員業務培訓;宣傳推廣會計信息化標準;監督有關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區會計人員信息採集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區財政票據訂購、發放、管理及稽查工作。
9、資本運營科
負責作為出資人的新設立企業的方案審核。負責全區國有企業(產)股權的監督管理,全區國有企業董事、監事委派及其薪金管理和績效評價。負責國有企業資產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職能,國有企業資產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職能,國有企業產權(含股權)轉讓及國有企業改組、改制管理職能。組織實施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經營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法規。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執行及國有資本收益與支出。
10、資產管理科。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清產核資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房產處置與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