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工作規程(試行)

《瀋陽市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工作規程(試行)》於2004年10月29日由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沈人發200419號印發。《工作規程(試行)》分總則、面試管理機構、面試程式、面試的內容及方式、考場紀律、監督與違紀處理、附則7章3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面試管理機構,第三章 面試程式,第四章 面試的內容及方式,第五章 考場紀律,第六章 監督與違紀處理,第七章 附則,

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知

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印發瀋陽市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沈人發[2004]19號
各區、縣(市)人事局,市直各單位人事(幹部)處:
為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提高面試水平,特制定《瀋陽市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瀋陽市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成績匯總表
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瀋陽市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提高面試水平,根據國家人事部《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和《瀋陽市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工作規程適用於瀋陽市國家行政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面試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規定程式進行。

第二章 面試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人事局是瀋陽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面試的組織、政策制定、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各用人部門按照本工作規程,負責公務員面試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用人部門在實施面試前要成立面試工作機構,其成員由各級人事部門、用人單位及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三章 面試程式

第七條 用人部門負責制定面試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市人事局審核同意後,按本部門面試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面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面試工作機構成員名單、命題安排、面試考官構成、面試時間、考場安排、工作紀律等具體考務工作安排情況。
第八條 面試命題實行封閉式工作,一般應於面試前2至3天進行。命題人員由市人事局、用人單位及相關專業專家組成。
第九條 面試考官一般由7人組成。其中,4人由用人部門擔任,其他人員由按《瀋陽市考錄國家公務員面試考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市人事局批准而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中採取隨機確定的方式產生,並由市人事局通知考官本人。
面試考官設主考官1名,主持面試的進程。主考官原則上由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考官自進入面試考場,即實行封閉式工作。
第十條 考場應設立主考室和候考室。主考室和候考室要寬敞、潔淨、明亮。主考室要設立考官席、考生席、監督席、記分員席、核分員席和唱分員席,座位擺放要有助於考官和應試人員之間的觀察和交流。
第十一條 面試考場應設試卷傳遞員、引導員、記分員、核分員、唱分員,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試卷傳遞員,主要負責試卷的交接、傳遞及保管工作。試卷傳遞員還負責在面試開始前當眾將試卷封筒拆開。
引導員,主要負責按照面試人員名單組織應試人員抽籤確定面試順序號,並按順序號引導應試人員進入或離開考場;負責對應試人員身份的確認,並向考官通報確認結果。
計分員,主要負責計算應試人員的面試成績。面試成績的具體計算方法是:去掉評審中給出的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其他評審分數的平均分即是該應試人員的面試成績。
核分員,主要負責監督計分員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
唱分員,主要負責當場公布應試人員的面試成績。
第十二條 應試人員按所抽取的考號順序進入面試考場,向考官通報自己的考號。不允許應試者向考官通報自己的姓名。
第十三條 面試結束後,計分員要填寫《瀋陽市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成績匯總表》,主考官、計分員、核分員及市人事局、紀檢監察部門人員要分別在《瀋陽市錄用國家公務員面試成績匯總表》上籤字,加蓋用人部門印章。
第十四條 筆試及格分數線為60分。進入面試的人員在筆試及格分數線以上的應試人員中確定。
第十五條 實行筆試、面試成績權重計分法。筆試成績的權重比例為30%,面試成績的權重比例為70%。根據權重成績,與招錄計畫等額確定參加體檢人員。權重成績並列者,按面試成績由高到低的排序,確定參加體檢人員。
第十六條 面試結束後五日內,在瀋陽人事網公布面試成績權重成績和參加體檢人員名單。

第四章 面試的內容及方式

第十七條 面試主要測評應試人員適應職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包括與擬任職位有關的知識、經驗、能力、性格和價值觀等基本情況。面試內容分為若干測評要素,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應變能力、計畫組織協調能力、人際交往的意識與技巧、自我情緒控制、求職動機與擬任職位的匹配性、舉止儀表和專業能力。必要時,根據職位要求,面試內容可以增加其它測評要素。
第十八條 編制面試試題要貫徹以下原則:
(一)政治思想性原則。試題內容應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科學性原則。試題應具有科學性,編排、評分要求規範。
(三)針對性原則。試題編制要貫徹“為用而考”和“因崗擇人”的原則,體現測評要素的要求,同時要符合應試者的特點。
(四)靈活性原則。試題的內容設計、提問、追問、評分要點等要給考官和考生留有發揮的餘地。
第十九條 編制面試試題的基本程式:
(一)根據測評要素和測評對象,確定題目類型;
(二)科學、合理地取材;
(三)命題小組討論;
(四)形成試題,試題主要包括題目、參考答案、評分要點;
(五)組合題目;
(六)密封試題。
第二十條 面試測評方法主要採用面談和情境模擬相結合的方法,也可根據擬任職位要求採用其它測評方法。

第五章 考場紀律

第二十一條 面試考官及面試工作人員凡與應試人員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係的,應實行迴避。
第二十二條 應試者自進入面試侯考室,關閉通訊工具,不得與外界進行通訊聯繫,不得隨意走動,不得大聲喧譁,不得吸菸,不得與工作人員私下交談。
第二十三條 應試者不得攜帶任何資料、通訊工具進入面試考場,所攜帶物品應交由面試侯考室工作人員保管。
第二十四條 應試者進入面試考場,應向主考官通報自己的面試順序號,不得報真實姓名或筆試准考證號,違者在面試成績中扣除10分。
第二十五條 面試期間,對未聽清的提問,可以提請主考官複述一次。應試者不得提出與試題理解正確與否的詢問,不得提出與試題無關的問題或不符合考試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面試結束後,應試者不得當場對面試成績提出異議,不得返回考場、侯考室或在考場周圍逗留。

第六章 監督與違紀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用人部門在面試工作中應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特別是在命題、面試環節上必須有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參加,現場監督命題、面試的全過程。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工作紀律的面試考官及相關工作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應試人員在面試中有違紀以及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面試資格。
各級人事以及用人部門,要認真受理民眾的檢舉、申訴和控告,自覺接受民眾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行政性事業單位考聘的面試工作參照本工作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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