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總會計師條例實施辦法

《瀋陽市總會計師條例實施辦法》是瀋陽市人民政府在1997年03月04日頒布的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該辦法旨在加強瀋陽市總會計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總會計師在加強經濟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總會計師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3.04
  • 實施時間:1997.03.04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總會計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總會計師在加強經濟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設定總會計師。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設定總會計師。
市級醫院、科研設計單位、高等院校根據需要,設定總會計師。
第三條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中的副職,協助單位行政領導人(廠長、經理)工作,直接對單位行政領導人負責。
凡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不得設定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四條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由本單位行政領導人提名,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批後,應將批准檔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總會計師的免職、解聘程式與任命、聘任程式相同。
第五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行政領導人對總會計師離崗,必須自總會計師免職、解聘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設總會計師有關資料。
第六條 對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單位行政領導人提名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有關人事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財政部門審查意見後儘快作出審批決定。
第七條 總會計師應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二)認真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制度以及各項方針、政策,廉潔奉公;
(三)熟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本行業會計制度、現代會計管理方法及單位內部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和相關知識;
(四)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協調能力;
(五)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年;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第八條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或本系統的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財政法規,落實財政部門提出的各項任務;
(二)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畫、信貸計畫,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
(三)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畫、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關部門挖拙內部潛力,降低消耗,節約費用;
(三)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畫、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關部門挖掘出部潛力,降低消耗,節約費用;
(四)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五)參與制定商品(勞務)價格,工資、獎金、企業分配等方案;
(六)參與生產經營、業務發展、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引進項目等方案的制定;
(七)對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
(八)制定財會機構的設定、會計人員配備和會計專業職務的崗位設定、聘任方案;
(九)其它工作。
第九條 總會計師的許可權:
(一)有權制止或者糾正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成損失、浪費的行為;
(二)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議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
(四)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畫、成本和費用計畫、信貸計畫、財務專題報告、會計報表;
(五)會簽涉及財務收支的業務計畫、經濟契約、經濟協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六)對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徵得總會計師的同意。對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先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
(七)有權維護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的行為進行抵制。
第十條 對符合《總會計師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或者《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對具有《總會計師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單位行政領導人阻礙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或者對其打擊報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需要設定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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