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的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制定統計部門規範性檔案,依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制度,組織核算全市及區、縣(市)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新經濟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環境保護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統一核定、管理和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對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核算和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六)監管全市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基層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
(七)協助管理區、縣(市)統計局正副局長任免工作,協助省統計局管理其所屬市、區、縣(市)調查隊工作,加強統計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核認定工作。
(八)建立並管理全市巨觀經濟統計資料庫系統,建立統計信息系統運行規則及管理制度,負責全市統計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及信息安全,推進大數據在全市統計工作中的運用,負責統計經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相關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務協調、督查督辦、政府採購、後勤保障、建議提案辦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統計制度與信息管理處。擬訂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擬訂全市經濟、社會、科技、能源等統計調查制度,依法審批或備案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監督檢查區、縣(市)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情況,組織實施全市社情民意調查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基層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協調管理部門統計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負責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社會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組織編輯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城市基本情況年報工作,負責統計數據發布、新聞宣傳和輿情應對工作。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區、縣(市)地區生產總值和服務業增加值。組織全市投入產出調查、資產負債核算工作,整理和提供全市國民經濟及服務業核算資料及有關財政、稅收等統計數據並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和指導各區、縣(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檢查評估區、縣(市)國民經濟核算數據質量,負責全市“三新”統計協調工作。
(五)農村經濟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農林牧漁業、農村基本情況、農業生產條件統計調查,承擔縣域社會經濟情況調查和鄉(鎮)主要經濟指標統計工作,協調縣域經濟統計工作,對農村社會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承擔農業普查任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六)工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利用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工業景氣狀況進行監測。負責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七)能源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及各地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負責環境綜合統計、溫室氣體排放統計,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環境、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等有關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八)固定資產投資與建築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和非金融資產投資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統計管理,組織實施民間投資、新產業投資的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九)貿易外經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商品交易市場、城市商業綜合體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十)社會科技與文化產業統計處。組織實施社會、科技、文化產業發展情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定期組織開展研究與試驗發展資源清查和創新調查,承擔高等新型技術產品統計調查,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社會、科技和文化發展領域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十一)人口與就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普查、1%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企業用工等統計調查,承擔勞動工資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協調民生統計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十二)普查處。組織實施全市經濟普查工作,參與相關普查工作,研究解決經濟普查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組織檢查和評估經濟普查數據質量並開展普查數據開發套用,組織實施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和名錄庫管理工作,負責“一套表”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
(十三)服務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市服務業部分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以及其他機構類型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網際網路經濟統計調查,收集、整理、提供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銀行、旅遊等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境外來中國大陸工作專家、非公有制人才資源等專項調查,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和服務業統計監測指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服務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四)信息管理處。負責全市巨觀經濟數據的管理,即巨觀經濟數據的收集、整理、保存、查詢、發布及開發利用,統計網站管理,統計資料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十五)法治監督處(統計違法舉報受理中心)。負責擬訂統計執法監督工作規劃和目標,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建立統計違法舉報機制,負責受理統計違法舉報,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聯合懲戒機制,組織開展統計普法宣傳,建立完善統計信用制度。
(十六)統計執法處。負責組織實施對各區、縣(市)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制度,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辦理、督辦統計違法舉報,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負責統計違法案件移送工作,歸檔管理統計違法案件,管理統計執法骨幹人才庫及人員培訓,指導監督各區、縣(市)統計執法工作。
(十七)人事編制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管理省統計局所屬市、區、縣(市)調查隊人事工作,協助管理區、縣(市)統計局局長任免工作,負責統計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委(簡稱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趙永聖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爭時
黨組成員、副局長:董玥
黨組成員、副局長: 楊廷威
黨組成員、調查隊隊長: 孟昭霞
黨組成員、副局長: 衛麗瑩
單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