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棋盤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瀋陽市棋盤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2月29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保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3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棋盤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瀋陽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1日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 劃,第三章 保 護,第四章 管 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政府令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瀋陽市棋盤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潘利國
2015年12月29日

管理辦法

瀋陽市棋盤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棋盤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依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遼寧省風景名勝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規,結合風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景區範圍內的居民,從事生產經營、開發建設、旅遊、宗教、文化等各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風景區範圍以遼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界線為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此範圍立碑刻文,標明界區,在風景區周邊設定標準地名標誌。
在風景區外圍,劃定保護地帶。
第四條 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瀋陽市棋盤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以下簡稱風景區管理局)是瀋陽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風景區的規劃實施、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風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風景區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六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遼寧省風景名勝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瀋陽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風景區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經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內村鎮建設規劃及集體土地、山林利用規劃,應當與風景區總體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相一致。
第八條 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第九條 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核心景區內建設各類賓館、度假村、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條 嚴格控制風景區內居民住宅建設,確需新建的,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和控制規模。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侵占、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和風景區土地。
第十二條 風景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其他破壞風景區設施及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 風景區內建築物布局、設計,均應當與自然景觀、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的建設活動,應當制定有關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態保護、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在施工現場設定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圍欄,在指定地點處置建築余土和建築垃圾。施工結束後,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四條 加強風景區林木的保護,做好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工作,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撫育管理。
風景區的林木只準進行撫育和必要的更新性質採伐。凡屬更新性質的採伐,應當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不得擅自採挖苗木、花、草、藥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學需要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及其他林產品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採集珍稀植物的,應當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在風景區開發利用各類水體,或者進行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應當依法報主管部門審批。
禁止向各類水體及其上游排放、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機動船隻應當安裝防止油污染裝置。
禁止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的行為。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嚴格控制噪聲污染,機動車輛、船隻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營業性場所禁止使用室外揚聲器招攬遊客。
第十七條 風景區內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禁止使用燃煤鍋爐。
第十八條 風景區內的寺廟、碑碣、石刻、古建築、革命遺址、歷史遺蹟等文物古蹟和具有民間傳說的重要人文景物,不得占用、拆遷、損毀和破壞。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應當依法保護,及時修繕。
涉及文物古蹟的開發、修繕等工作,應當經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奇峰、異石等資源,實行特殊保護。應當建立檔案,懸掛標誌,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
第二十條 風景區內禁止違法引進或者帶入外來物種及未經依法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管理局根據保護環境、恢復生態和森林防火等需要,可以對重要景區、景點實行臨時封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內軍事設施的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風景區內軍隊的非軍事設施建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條 進入風景區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服從風景區管理局的統一管理,遵守風景區的規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各項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亂扔、亂倒垃圾、污物;
(三)燃放煙花、亂丟菸頭、燒荒、焚燒秸稈、野炊以及其他未經批准的野外用火;
(四)在明令禁止的區域游泳、遊玩、攀爬;
(五)以糾纏、強行討要等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六)假冒僧尼從事宗教活動或者募化活動;
(七)其他違反風景區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內的服務網點,應當由風景區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區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風景區管理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 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文明經商,禁止擅自搭棚、設攤經營,禁止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
船隻、電瓶車在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服務,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禁止無證營運、無證駕駛。
風景區內的導遊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局應當加強風景區的旅遊安全管理,在危險部位設定安全警示牌及安全設施。禁止超量接待旅遊者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旅遊活動。
第二十七條 風景區管理局應當加強風景區的環境衛生管理,設定必要的環衛設施,保持良好的遊覽環境。
風景區內的生活排放污水,應當經過處理,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 進入風景區的車輛,應當遵守風景區相關規定,服從交通疏導,按照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 風景區內建築物的外牆、屋頂、平台、陽台等處不得設定、堆放、吊掛破壞景觀、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三十條 單位或個人在風景區內利用文物、景物、景點拍攝電影、電視劇、宣傳片,設定、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依法保障風景區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風景區內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局或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擅自採挖苗木、花、草、藥材及珍稀植物的,賠償經濟損失,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的,沒收捕撈物和違法所得,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在風景區內向各類水體及其上游排放、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機動車輛、船隻使用高音喇叭或營業性場所使用室外揚聲器招攬遊客的,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在風景區內燃放煙花、亂丟菸頭、燒荒、焚燒秸稈、野炊以及進行其他未經批准的野外用火的,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風景區內擅自搭棚、設攤經營的,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圈占攝影位置的,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船隻、電瓶車無證營運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無證導遊的,依據《旅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進入風景區的車輛不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和停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在風景區內建築物的外牆、屋頂、平台、陽台等處設定、堆放、吊掛破壞景觀、有礙觀瞻物品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經批准,在風景區內利用文物、景物、景點拍攝電影、電視劇、宣傳片的,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以糾纏或強行討要方式乞討的,假冒僧尼從事宗教活動或者募化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或宗教事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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