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在1996.01.0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1.04
- 實施時間:1996.01.04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對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的監護和治療,保護精神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公安局治安特警支隊是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工作的主管部門。安康醫院是我市強制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的專門機構,具有治安管理和監護醫治的雙重職能。
第三條 安康醫院按照依法管理、科學治療、管治結合、為社會治安和病人服務的原則,對住院精神病人實行強制性監護治療。
第四條 凡在我市有下列危害社會治安行為之一的精神病人,經司法醫學鑑定為無責任能力的,予以強制收治。
(一)有殺人、放火、強姦、爆炸、搶劫等行為的;
(二)以暴力行為嚴重擾亂黨政軍機關辦公秩序和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秩序的;
(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有其他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者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應當強制治療的;
(五)病情緩解出院後,又有明顯發病症狀的。
第五條 精神病司法鑑定由申報入院的公安機關負責辦理。
第六條 強制收治精神病人,應依照下列程式:
(一)居住我市需要強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由申報入院的公安機關填寫精神病人強制治療審批表,附精神病人司法鑑定書等有關材料,由分、縣(區)公安局提出意見,報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審批;
(二)外地流入我市的精神病人,需強制收治的,可由發現地公安機關辦理入院手續;
(三)遇有緊急、特殊情況,需將病人立即強制收治的,經分、縣(市)公安局領導簽署意見,可直接送安康醫院收治,但必須及時做出司法鑑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七條 強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經治療病情緩解、穩定的,基本失去危害社會治安能力的,由安康醫院提出意見,報市公安局主管部門批准,可予以出院。
收治的精神病人在治療期間,有其他嚴重疾病的,由安康醫院提出意見,報市公安局主管部門批准,可予以出院。
第八條 經批准出院的精神病人,由監護人或所在單位辦理出院手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由申報強制入院的公安機關責令監護人領回。無職業、無直系親屬,無經濟來源人員由民政部門負責安置。
第九條 強制治療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條 強制收治入院的精神病人所需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承擔;實行勞動契約的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無固定職業和收入的,由監護人承擔;無監護人的,由財政部門審核解決。
第十一條 強制收治的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間死亡的,由安康醫院做出死亡鑑定,監護人或所在單位負責做好善後事宜;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或者無監護人、無工作單位,查不清身源的,屍體由安康醫院根據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病人在強制收治期間,監護人及親屬應當積極配合治療,不得以任何藉口和方式干擾醫院對病人的治療。對監護人或者親屬到醫院尋釁滋事,干擾醫院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及所在單位和住地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監護,預防和制止精神病人肇事。
對出院後病情復發的精神病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可報告安康醫院,必要的,將病人重新收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