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引進人才規定》在1992.12.21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引進人才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2.21
- 實施時間:1992.12.21
第一條 為振興瀋陽經濟,引進國內外各類人才來我市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人才是指我市急需的下列人員:
(一)外省市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
(二)外省市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上述人員以下簡稱外埠人員。
(三)在國外高等學院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我國留學生(以下簡稱留學生)。
第三條 外埠人員和留學生來我市工作,不受本人身份和戶口等限制。
第四條 外埠人員和留學生來我市工作,根據本人意願,可調入,也可定期聘用或兼職服務。可進行項目承包、技術承包、技術諮詢、技術入股、技術轉讓、聯營辦廠、合作從事科學研究、培訓講學,也可以自辦或合辦民辦高新技術企業或科研機構、股份制企業。留學生可以到我市所屬單位駐國(境)外機構工作,或聘任為我市及所屬單位駐國(境)外信息員、推銷員等。
第五條 留學生到瀋陽工作不受編制、職數、錄用幹部指標和工資總額的限制。
第六條 外埠人員和留學生來我市工作,不受專業技術職務限額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的限制。留學生在國外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根據本人水平和能力可直接確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直接申報評審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聘任外埠人員、留學生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七條 外埠人員和留學生來我市工作,工資報酬由單位與本人商定,對於負責重大項目,在單位和項目中起技術帶頭人作用的,企業可以高薪聘用。
第八條 外埠人員和留學生來我市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受益單位給予獎勵和表彰。
(一)經個人開闢渠道引進先進技術項目(包括高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替代進口等能夠折為有形價值的),由受益單位按項目有形價值的0.2%至0.7%予以獎勵;
(二)凡向國外市場推銷產品的,由受益單位按該產品實際出口額的0.3%至0.7%予以獎勵;
(三)開發研製新產品的,可從該產品投放市場後所創造的稅後利潤中提取3%至5%的資金獎給主要貢獻者,並可連續提取獎勵三年(或從該產品投放市場後一年所創造的稅後利潤中一次性提取10%至15%)。
對推薦和引進人才有功人員,受益單位也應給予獎勵。
上述獎金免繳獎金稅、工資調節稅。
第九條 留學生在我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淨收入,本人要求匯到國(境)外的,可由外匯調劑中心辦理。
第十條 到我市定居的外埠人員和留學生,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免收瀋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接收單位應積極解決其住房。外埠人員是國家級或省、部級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學科帶頭人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情況從稅後留利中給予一次性安家補助費一至三萬元。留學生可自費優惠購買或租用住宅,其配偶可根據本人的專長和職業由有關部門妥善安排工作,其學齡子女可不受學區限制,進入條件較好的中國小讀書。
第十一條 到我市工作的留學生,來去自由。再次出國時,只要他們持有我國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的,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可隨時再出境。
第十二條 不屬本規定第二條人才範圍的,但確有特殊專長,能為我市創造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經市有關部門批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