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工裝模具行業協會成立於2009年7月,是由瀋陽工模具行業及與工模具行業有關的多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所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現有團體會員百餘家,其中:股份制企業和民營企業占75%,國營企業占15%,外資企業占1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工裝模具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9年7月,
- 地址:瀋陽
- 性質: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瀋陽市工裝模具行業協會成立於2009年7月,是由瀋陽工模具行業及與工模具行業有關的多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所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現有團體會員百餘家,其中:股份制企業和民營企業占75%,國營企業占15%,外資企業占10%。
協會的工作是: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作好各項工作,及時將國家的相關政策、產業發展、技術動態等有關信息傳遞給企業,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同時,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生產技術協作及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各項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瀋陽市工裝模具行業協會(簡稱:瀋陽工裝模協),英文名稱為Shenyang Tooling Die & Mo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SYTDM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工裝模具行業及與工裝模具行業有關的企業、科研機構、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按自願原則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規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利用一切積極因素,加速工裝模具行業的技術進步,促進工裝模具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生產,促進工裝模具行業的經濟效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提高我市工裝模具行業的社會地位,推動我市工裝模具工作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經瀋陽市民政局核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接受瀋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瀋陽市經濟委員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瀋陽市于洪區沈大路八十三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現狀,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政策和戰略目標,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研究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協助有關部門制訂、修訂和宣傳、貫徹模具標準和技術檔案,不斷提高工藝裝備的生產技術水平和標準化、專業化、國產化、商品化水平;
(四)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經濟信息網路,蒐集整理國內外有關技術經濟信息資料,分析研究並進行交流,提供信息服務;
(五)開展行業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進行國內外工裝市場的調查預測,培育模具市場,協調工裝出口價格,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技術諮詢,組織舉辦模具及相關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交流推廣工藝裝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
(七)溝通行業內外交流渠道,組織開展國內外工裝行業的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工裝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出國考察、學習,開展行業人才交流,不斷提高工裝行業企業職工素質;
(九)根據行業需要,創辦有利於協會工作和行業發展的經濟實體,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資料;
(十)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本市及周邊地區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工裝模具企業及與工裝模具相關的企業、科研機構、院校、社會團體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符合有關條件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審查同意,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會員所從事的業務應該與工裝模具生產有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本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優惠享受本會發行的資料、刊物及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方案 、建議、批評、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利;
(五)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展覽會及各項交流活動;
(六)提供本會所需的科研、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和資料,及時反映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本秘書處收回其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審議通過會員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通過聘請本會顧問和名譽職務名單;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並提交理事會選舉;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技術服務、諮詢、展覽等各項業務活動的合法收入及自辦經濟實體上交的收益;
(三)政府給予的資助;
(四)個人、團體、單位及會員的捐贈和贊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其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