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學前教育條例

瀋陽市學前教育條例》經2014年10月29日瀋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批准,2014年12月12日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建設、設立與審批、保育和教育、教職工資格與權益、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38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學前教育條例
  • 公布機關: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4年10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4年11月27日
  • 類別:地方法規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公告,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說明,相關報導,

公告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號
《瀋陽市學前教育條例》由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於2014年10月29日通過,已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12日

條例

瀋陽市學前教育條例
(2014年10月29日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滿足學齡前兒童對學前教育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條例所稱幼稚園,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本條例所稱普惠性幼稚園,是指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公辦幼稚園,是指國家機構或者社會組織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集體)資產舉辦的幼稚園。
本條例所稱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執行政府指導性收費標準、享受政府財政獎勵補貼、辦園規範、面向大眾的民辦幼稚園。
第三條 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公辦幼稚園的比例應當逐步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工作,對學前教育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規劃實施和管理工作,並對幼稚園進行監督指導。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建設、衛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食品藥品監督、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學前教育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學前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學前教育發展的重大事項,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均衡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的發展,推進學前教育標準化建設,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幼稚園布局納入城鄉規劃,根據本地區適齡兒童的數量分布、流動趨勢等需求,制定幼稚園的布點規劃,並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落實,保障本地區學齡前兒童入園的需求。
第七條 幼稚園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應當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衛生、食品安全等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 開發建設城鎮住宅小區時,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安排幼稚園建設用地,配套建設幼稚園。未按照規定安排配套幼稚園建設的住宅小區規劃不予審批。
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幼稚園應當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統一規劃、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應當保證配套幼稚園優先建設、優先交付使用。
配套幼稚園交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已建成住宅區幼稚園設定不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空置樓宇、校舍和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富餘的公共資源優先改建成幼稚園。對有條件擴建的幼稚園,應當劃定擴建用地,用於幼稚園建設。
鼓勵優質幼稚園舉辦分園或者合作辦園。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依據有關規劃配套建設的幼稚園設施的使用性質,不得侵占、破壞幼稚園設施。
依法需要徵收幼稚園園舍的,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並按照幼稚園專項布局規劃建設或者安排新園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幼稚園對在園兒童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章 設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舉辦幼稚園應當符合本地區學前教育發展的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章程和規範的名稱;
(二)有符合規定的場所、配套設施和教職工;
(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舉辦幼稚園的審批工作。
申請舉辦幼稚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對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幼稚園取得辦園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
第十三條 幼稚園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終止辦園的,舉辦者應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終止手續,並提前三個月告知家長,妥善安置在園兒童。
幼稚園終止辦園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經核准後,由原審批機關收回辦園許可證,並由原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第四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遵循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寓教於樂,注重學習興趣、生活能力、文明禮貌等方面的培養,促進學齡前兒童健康發展。幼稚園的教育活動,應當避免國小化傾向。
幼稚園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
第十五條 幼稚園教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愛護學齡前兒童。不得實施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損害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不得侵害學齡前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進行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和處理。
幼稚園提供餐飲服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幼稚園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人員和安全保衛設施,加強對教職工和在園兒童的公共安全教育,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幼稚園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確保在園兒童安全,並及時報告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瞞報、延報和漏報。
幼稚園所在地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幼稚園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提供融合教育。
有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增設幼兒班,根據殘疾兒童特點實施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條 學齡前兒童的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學齡前兒童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應當尊重學齡前兒童,關注兒童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引導兒童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鼓勵幼稚園與家庭、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合作,面向公眾開展多種形式的保育和教育知識宣傳、指導等服務。
第五章 教職工資格與權益
第二十條 幼稚園教職工包括園長、專任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保全人員等。
幼稚園教職工應當具備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任職條件或者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教職工應當經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幼稚園教職工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慢性傳染病、精神障礙患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人員,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幼稚園教職工與在園兒童的比例,核定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幼稚園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招聘和配齊教職工。
第二十三條 幼稚園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依法保障幼稚園教師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資待遇、進修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與中國小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八以上。
學前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
第二十五條 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應當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展公辦幼稚園;
(二)以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
(三)普惠性幼稚園的生均獎勵補助,合理分擔幼稚園辦園成本;
(四)幼稚園標準化建設;
(五)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培訓;
(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孤兒、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幼稚園教育;
(七)扶持農村和學前教育薄弱地區普惠性幼稚園發展;
(八)其他用於發展普惠性幼稚園的項目。
學前教育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各類幼稚園或者以各種形式捐助支持學前教育事業,設立或者聯合設立學前教育專項資助資金,並按照捐資助學統一規定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幼稚園的,應當參照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建設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幼稚園的用水、用氣、用熱等公用事業收費應當按照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督導工作制度,將公辦幼稚園建設、教師配備和待遇落實、經費保障以及普惠性幼稚園發展等履行職責情況納入考核和督導內容。考核和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幼稚園質量評估監測體系和分級管理制度,按照省、市幼稚園定級評估標準,對幼稚園實行動態管理,按質定級,分類指導。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幼稚園教師培訓制度,將幼稚園園長、教師在職培訓納入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範疇。
幼稚園應當鼓勵、支持教師進修業務。
第三十一條 公辦幼稚園執行政府定價,按照幼稚園的分類等級收費。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按照政府指導價收費。
其他民辦幼稚園按照辦園成本,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幼稚園除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向在園兒童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幼稚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舉辦幼稚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提請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條例規定辦園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剋扣學前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幼稚園向在園兒童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收取其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向幼稚園收取費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學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瀋陽市學前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4年10月29日經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了解和審議《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學前教育作為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歷來受到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多年來,我市對學前教育工作積累出豐富經驗,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截至2013年底,我市共有各類幼稚園972所。其中公辦幼稚園291所,占幼稚園總數的30%;民辦幼稚園681所,占幼稚園總數的70%。但隨著學前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我市現有學前教育資源已滿足不了人民民眾對學前教育日益增長的需求。主要表現在:一是學前教育資源稀缺的問題。學前教育學位緊張、城鄉差距較大,農村學前教育發展明顯欠缺;二是學前教育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學前教育缺乏基本的財政保障。在地方財政性教育預算中,學前教育沒有單項列支,在教育財政性經費的總量中所占比例偏小;三是幼兒教師的待遇、準入資格、培訓體系不完善的問題。我市幼兒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普遍偏低,培訓、進修等基本權益缺乏應有保障,幼稚園師資力量匱乏,整體質量不高,難以達到國家規定的教師編制配備標準。
當前,學前教育的辦園體制和管理機制發生了明顯變化,學前教育發展面臨著新的形勢和問題,但至今仍然缺乏專門的學前教育方面的法規來規範,雖然2010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十條》),但缺乏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2013年市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上代表聯名提出了《推進瀋陽市學前教育發展》的建議,被大會列為議案。因此,儘快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學前教育實際,適應我市學前教育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簡要過程
制定《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的重要項目之一。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6月16日以議案的形式將該《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4年6月19日至2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在《瀋陽日報》上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將《條例(草案)》分送給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立法顧問單位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
2014年8月26日至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第二次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和實地考察幼稚園等形式,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立法顧問、學前教育專家、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意見。同時,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指導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兩次會議的審議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修改建議,依據有關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並於2014年10月20日召開法制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4年10月28日至29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會議期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三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10月29日,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參照了《國十條》、《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1989第4號令),借鑑了安徽、廣州、寧波、青島等省市的立法經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明確了學前教育機構的規劃與建設,保障學齡前兒童入園的需求
從國家要求看,《國十條》中明確指出,城鎮小區沒有配套幼稚園的,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幼稚園。新建小區配套幼稚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稚園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從現實情況看,我市小區配套幼稚園流失現象嚴重,多數開發商建完小區配套園後或者轉讓、租賃、承包,或者挪作他用。因此,《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要求“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幼稚園布局納入城鄉規劃”,“未按照規定安排配套幼稚園建設的住宅小區規劃不予審批”,對幼稚園設定不足的已建成住宅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空置樓宇、校舍和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富餘的公共資源優先改建成幼稚園”,以滿足本地區學齡前兒童學位的要求。鑒於幼稚園建成後的交付使用和管理涉及具體的程式、方式等實體內容,不宜在本條例中規定,為此,《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了“配套幼稚園交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明確了學前教育工作者的資格與權益,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
一是明確了幼稚園教職工的任職條件,根據相關規定,《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幼稚園教職工應當具備國家、省、市規定的任職條件或者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幼稚園教職工應當經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幼稚園教職工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慢性傳染病、精神障礙患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人員,不得在幼稚園工作”,以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二是明確了幼稚園教職工的配備。《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幼稚園教職工與在園兒童的比例,核定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幼稚園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招聘和配齊從業人員”,以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學前教育,提高學前教育質量;三是明確了依法保障幼稚園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幼稚園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保障幼稚園教師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資待遇、進修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與中國小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三)明確了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所占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和經費的使用用途,加大對幼稚園的扶持力度
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大民生工程。因此,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民眾承受能力等因素,針對我市學前教育經費投入不足的現狀,《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八以上”,以確保學前教育經費的穩定投入,推進普惠性幼稚園的發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的投入方向,主要用於“發展公辦幼稚園”、“以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普惠性幼稚園的生均獎勵補助,合理分擔幼稚園辦園成本”等方面。
(四)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第七章是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本章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審查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4年11月19日召開會議,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瀋陽市學前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礎教育的基礎,對於提高義務教育的質量和國民素質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瀋陽市在學前教育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該市的學前教育資源已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學前教育資源稀缺,經費投入不足和培訓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尤為突出。同時,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學前教育的規定又較為原則,不能完全解決學前教育所面臨的部分複雜具體問題。因此,瀋陽市為了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該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截至2013年底,瀋陽市共有各類幼稚園972所,但隨著學前教育的快速發展,學位緊張、教育資源稀缺、經費投入不足、教師待遇普遍偏低等問題也隨之而來。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了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的《瀋陽市學前教育條例》,以地方法規形式進一步滿足瀋陽市學齡前兒童對學前教育的需求。對於配套規劃建設住宅小區幼稚園,禁止虐待、體罰學齡前兒童等普遍關注的問題,《條例》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新建小區不配幼稚園不予審批
《條例》規定,開發建設城鎮住宅小區時,應根據規劃條件,配套建設幼稚園。未按照規定安排配套幼稚園建設的住宅小區,規劃不予審批。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幼稚園應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區幼稚園設定不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將空置樓宇、校舍和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富餘的公共資源有限改建成幼稚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幼稚園設施的使用性質,不得侵占、破壞幼稚園設施。
不得虐待、歧視、體罰學齡前兒童
《條例》明確,幼稚園的教育活動應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於樂,避免國小化傾向,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幼稚園教職工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愛護學齡前兒童。不得實施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不得侵害學齡前兒童的合法權益。幼稚園還應進行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和處理。
教職工每年進行一次體檢
《條例》規定,幼稚園教職工應經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幼稚園教職工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慢性傳染病、精神障礙患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人員,不得在幼稚園工作。幼稚園舉辦者應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應依法保障幼稚園教師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資待遇、進修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與中國小教師享有同等權利。
濫收費需全部退還
《條例》明確,公辦幼稚園執行政府定價,按幼稚園分類等級收費;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按政府指導價收費;其他民辦幼稚園按辦園成本,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除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向在園兒童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收取任何費用,違反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8%以上
《條例》規定,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應達到8%以上,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新建、改建、擴建幼稚園的,應參照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建設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