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

瀋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為保護城市綠地,維護城市綠化、美化成果,創造更好的生態和人居環境定製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綠地保護規定
  • 地區:瀋陽市
  • 實質:規定
  • 特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城市綠地,維護城市綠化、美化成果,創造更好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瀋陽市城市綠化條 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和規劃的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勝區綠地等。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監督轄區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地管理和責任落實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和國土、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地不得被侵占、買賣和破壞;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城市綠地未經批准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國有土地出讓時,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
第七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界定的各類綠化用地周邊線、已建成和規劃待建綠地周邊線,劃定的城市綠線,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已建成的城市綠地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綠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區綠化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納入管理範圍。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綠地建設,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確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需調整規劃綠地的,由規劃和建設單位提出意見,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新建項目需確定綠線、綠化用地,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瀋陽市城市綠化條 例》進行。其綠化設計方案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定,立項規劃設計必須保護現有綠地和古樹名木,並按規定的標準增加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新建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一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和特殊情況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 因工程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簽訂綠地恢復保證書,經批准後實施。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綠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准;臨時占用綠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經批准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的,必須按照相鄰地塊土地市場評估價格3倍數額繳納損壞綠地補償費;經批准臨時使用城市綠地的,應按物價部門確定的標準繳納損壞綠地補償費。
損壞綠地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一收取,由市財政部門專項存儲,列入城建年度投資計畫,用於補建和增加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城市中的古樹名木和大樹應設立保護範圍。即:城市現有的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徑在50厘米以上的大樹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以外7米;胸徑在30至50厘米的樹木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以外5米。
第十五條 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古樹,50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大樹;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害古樹名木大樹。
第十六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項目和特殊情況需要砍伐、移植樹木的,須由所在區綠化管理部門初審,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進行終審並經現場覆核;經批准砍伐樹木的,應按規定繳納樹木損害補償費。移植的樹木要確保存活。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確認並註銷登記後,方可處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按照《瀋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畫或張貼、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剝損樹皮、樹幹或隨意採摘果實、種子;
(四)踐踏、損毀花草;
(五)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六)在綠地內或樹木旁動用明火;
(七)在綠地內設定廣告牌或搭建臨時建築;
(八)在綠地內採石、挖砂、取土、建墳;
(九)損壞綠化設施;
(十)其他損害綠地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規劃預留綠地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並對責任單位按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損害城市綠地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除對造成損害給予賠償外,對公民可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植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按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大樹和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大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評估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審批占用綠地的,由有關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責任,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臨時使用城市綠地不按期歸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從逾期之日起,按使用綠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的綠地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瀋陽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沈政發〔199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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